民法典:夫妻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欠下的债务,另一方需要偿还么?

发布时间:2025-05-03 07:28

在生活中,夫妻通常被视为同甘共苦的命运共同体,承担着相互扶养的义务,据此《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有时候,夫妻一方在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欠下巨额债务,超出了家庭的承受底线,配偶也要帮忙偿还吗?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是怎样规定的?

01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为共同生活需要、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具体来讲,夫妻共同债务有以下三种类型:

(一)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条的这个规定即我们所说的“共债共签”制度,在处分家庭重要的财产时,能够尊重夫妻一方的知情权,保护其利益,减少纠纷发生的概率。

仅说概念有些难理解,举例来讲,在借贷关系中,如果夫妻双方均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借款合同中虽然只有丈夫的签字,但妻子明确表示“会和丈夫一起还钱”,那么这笔借款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共同偿还。

(二)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民法典》第1064条第一款还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此类债务主要指夫妻一方在进行日常家事代理行为时所负的债务,是比较典型的夫妻共同债务,包括:衣食住行、子女的教育经费、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用等。

举例来讲,如果子女生病了,妻子行使家事代理权管他人借钱给孩子治病,即便丈夫毫不知情,既不知道借款数额也不知道借款时间,因借钱给孩子治病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这笔借款仍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共同偿还。

(三)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

《民法典》第1064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条第一句“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什么意思呢?

比如小两口并不算富裕,夫妻二人还完房贷、车贷,扣除日常花销,几乎不剩下什么了,也没什么存款,这时妻子为了买一款名牌包包在丈夫不知情的情况下借了20万,那么这笔借款就属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条第二句“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怎么理解呢?

比如丈夫为了做生意借了很多钱,妻子虽然不知情,但家里的生活经济来源都是丈夫做生意赚的,这笔债务仍然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该笔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需要债权人来证明。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让债权人在交易活动中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以保护未举债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

02丈夫欠下巨额债务,妻子不知情需要帮他还么?

结合上述规定,让我们回到问题本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莫名欠下巨额债务,妻子不知情也要帮忙偿还吗?生活中,夫妻一方“被负债”的情况层出不穷,我们该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首先,我们要看这笔债务的性质。

如果丈夫欠下的这笔债务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因赌博、吸毒等欠下的债务,属于他的个人债务,妻子不需要帮忙偿还。但是,如果妻子事后追认并帮忙偿还的,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有些夫妻想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来规避“被负债”的风险,这种方法是可行的,但是这份协议属于你们的内部约定,对债权人不具有约束力。除非债权人同意由男方单独清偿,否则仍可要求女方承担清偿责任。当然妻子在代为履行清偿责任后,有权依据书面协议的约定向丈夫追偿。

把婚姻经营好需要彼此充分的信任,但不排除夫妻一方大肆举债侵害另一方利益的情况,因此在生活中我们有必要了解家庭资金的动向,一旦发现自己“被负债”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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