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欠钱不还怎么办?名下没有财产还能执行吗?民法典这样规定!

发布时间:2025-05-03 07:28

【序言】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句话无论到什么时候都是不变的真理。在经济社会飞速发展的今天,很多纠纷都是因为欠钱不还,或恶意拖欠造成的。

一般,我们遇见欠钱不还,或恶意拖欠,都会选择向法院起诉。在向法院起诉时我们可以这样做:首先,准备充分的证据表明对方向你借到钱的事实;其次,向法院提供你曾经多次向债务人催收债务,但债务人恶意拖欠,不履行偿还义务的事实证据;第三,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还可以先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以防止在诉讼过程中债务人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第四,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证据充分,法律事实清楚的前提下,法院会判决你官司打赢了。给你送达一份胜诉的判决书,你会满心欢喜地等了15天,判决书生效了。你拿着判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怎么办】到这一步,实在不易。但你千万不要认为万事大吉了。如果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你的债权就会很快实现。但往往不是这样。绝大多数人遇到的情况是,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你也提供不出来被执行人财产的线索。

司法实践中,如果对方已经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法官首先会终结本次执行,然后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待被执行人财产出现,你才可以另行申请执行。怎么办?真的山穷水尽了吗?

今天笔者就要告诉你的是,执行手段的新方法。

朋友们,你可曾想过,被执行人在你申请执行前的一年之内,有过处分财产的行为?比如:夫妻离婚处分财产,无偿转移财产给其子女,低价转移财产给亲朋等行为?有人会说,你净说些莫有用的。人家已经转移了你有什么办法呢。这些财产已经不在人家名下了,怎么能执行呢?

【《民法典》指路】

民法典的颁布,让我们的衣食住行、柴米油盐的生活拥有了法律的约束和保护。法制意识逐渐被人民所接受,更多人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们不妨还是学习一下《民法典》这一百科全书。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解析】

这两条规定是什么意思呢?这两条规定的是债权人的撤销权。所谓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对债务人无偿或低价处分作为债务履行资力的享有财产,以及放弃其债权或者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的目的,是为保全债务人的一般财产,否定债务人不当减少一般财产的行为(欺诈行为),将已经脱离债务人一般财产的部分,恢复为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为目的的权利。等债务人实施其减少其财产或者放弃其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债权的民事行为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这一权利,请求法院对该民事行为予以撤销,是已经触犯的财产恢复原状,以保护债权人债权实现的物质基础。

债权人对债务人无偿处分行为行使撤销权的要件是: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或者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的消极行为;

3、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人;

4、无偿处分行为不必具备主观恶意这一要件。

债务人有偿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原本与债权人的利益无关,但是债务人未了逃避债务,恶意低价处分,就危及了债权人的债权。如果受让人对债务人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该情形的,构成恶意。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债务人与受让人的低价处分行为,保存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财产资力。

债权人对债务人低价处分财产行为行使撤销权的要件是: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实施了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

3、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

4、债务人有逃避债务的恶意,低价处分财产行为的受让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

对于《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本条规定予以撤销。

哪些情形下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呢?根据以上两条法律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形,

债权人在债务人有下列情形的时候可以行使其撤销权。

1、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

2、债务人放弃债权担保;

3、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4、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的;

5、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6、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

7、债务人未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且相对人知道。

明白了吗?就是说,等债务人有上述7中情形之一的时候,债权人就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等撤销权行使成功后,不就有了可供执行的财产了吗!

这是不是“山穷水尽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呢?笔者今天教你这一招,你不妨一试。

最后,要说的是“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什么意思呢?

就是说,1、撤销权行使的期限只有一年时间,从债权人知道后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算起;2、即使你不知道,最长时限也只有五年。(《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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