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分手后,这“情债旧账”该如何厘清呢?

发布时间:2025-05-03 07:26

近日,武平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昔日恋人因转账送礼引发的纠纷。

2020年5月,王先生与刘女士通过短视频平台相识、相恋。恋爱期间,王先生数次向刘女士进行转账,共计28575元。同年8月25日(七夕节),王先生购买价值6131.4元的金项链赠与刘女士,刘女士则赠与其价值500余元的香水。同年10月6日,王先生又购买价值775元的自行车赠与刘女士孩子。

同年10月中旬,两人结束恋爱关系。王先生认为转账给刘女士的共计28575元系借款,价值6131.4元的金项链是以结婚为目的赠送的,现两人分手,刘女士理应返还借款及购买金项链的款项。因与刘女士多次沟通未果,王先生遂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恋爱关系期间的转账是否成立借贷关系,一般由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一方当事人就借贷关系是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借款的实际交付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原告主张借贷的依据仅为微信转账凭证,但纵观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均无法表明双方之间有借贷合意的表示。且被告收到原告转账的款项后,亦为双方的日常生活消费、原告孩子的花销等陆续支出,种种迹象均无法证明涉案款项系被告向原告所借的款项。据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8575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互赠一定财物来表达爱意和祝福乃人之常情。原告主张其赠与被告价值6131.4元的金项链系以结婚为前提,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结合原告赠与被告金项链的日期为七夕节,当天被告亦赠与原告礼物,且双方均未在庭审中表示曾提及结婚事宜,也不存在订立婚约等情形,不能认定该赠与系附条件的赠与或系彩礼性质,亦不存在赠与的法定撤销情形。因此,对原告主张返还购买金项链的款项6131.4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在爱情中,保持理智是必不可少的。为避免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若情侣之间真实存在借贷关系时,要注意保留书面证据,比如借据、字条等,在转账或红包上备注该款项用途,避免日后发生争议时无据可依;若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建议情侣之间最好不要以出具借条、欠条的形式来表达爱意,以免造成纠纷时“各执一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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