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中的“经济账”,分手后该咋算?

发布时间:2025-05-03 07:26

恋人恋爱期间相互转账是常事,即使有借贷行为一般也不会出具借款凭证,可一旦分手很多情侣就会因爱生债,双方开始明“算账”。那么,情侣恋爱期间的微信转账属于什么性质?能否认定为借贷?分手后能否主张返还?

日前,武鸣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小美(化名)将前男友小帅(化名)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二人恋爱期间的“借款”共计九万余元。

案情回顾

小美从事美妆生意,小帅从事美容推广业务,双方因业务往来结缘,并确定了恋爱关系。但好景不长,二人因工作繁忙聚少离多,感情逐渐破裂最终走向分手。因二人同属一个行业,互相帮衬下经济往来不断,感情虽可以好聚好散,但恋爱中的“经济账”却难算。

原告小美诉称,被告小帅因投资、工作甚至个人生活所需不断向我借款共计9万余元,至今未能偿还,有微信和支付宝转账记录为证,要求被告偿还借款。

被告小帅辩称,当时原告小美想在本地开两家美妆店分店,邀请我为小美招商引资,故自己所获取的提成以及小美在恋爱期间为了表达爱意的赠与等,不属于借款。实际借款为1.5万元。

案件审理

武鸣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借贷关系,但未能提交借条等借款凭据,仅提交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微信及支付宝交易流水证明等交易凭据,在被告否认双方部分存在借贷关系的情况下,原告对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负有举证的责任。

本案中,原、被告恋爱期间存在多次转账,但是用途各异,应当区别处理。根据双方聊天记录,不乏原告对被告称“男人身上不能没钱”“你拿着备用”“你看着给你妈妈呗”“你给她她会很开心的”“给你拿呀”等话语,综合认定共计32560元系原告为向被告表达爱意或联络感情而赠与被告的款项及原告给被告股份的转款,而非体现借贷合意的民间借贷关系,故原告主张该部分转账为借款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共计29100元的无备注款项性质,原告除提供转账记录外,未能提供其他的证据加以佐证所转款项的用途或者目的及借款的合意,考虑到款项往来期间系双方恋爱期间的事实,结合原被告双方经济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原告主张该部分转账为借款的主张,亦不予支持。

另外,自然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具备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要件。本案中,被告自认共计28634元系其所向原告的借款,该款项能体现出双方之间的借贷合意,应当认定为借款。

综合在案证据并剔除法院认定的被告已偿还部分,法院判决被告小帅向原告小美偿还借款本金16100元及利息。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情侣间的经济往来,当事人因人身信任或碍于情面等原因,多数没有借条等直接证据。同时,由于双方资金往来较为频繁、形式多样、金额大小不一,经常混杂于双方的感情交往、生活开销、合伙经营等各种经济往来中。每个人经济收入高低不等,区分“借款”和“赠与”的标准并不是转账金额大小,而是要根据转账用途和性质而定,附有“女神节快乐的5200元”转账可能会被视为赠与,备注“借款的50元”也能作为分手后起诉的标的金额,所以恋爱期间的男女双方在互赠礼物和用金钱表达爱意时一定要保持理智,量力而行。

同时,为避免日后各执一词,情侣之间发生借贷行为,应尽可能保留书面证据,最好写有借条,载明利息、借款期限等,款项支付应尽量采取转账方式并加注备注,以便留存凭证。其他形式的付款也应有相应的证据意识,保证日后追索有证可依。此外,聊天记录是辅助法院查明借贷合意的重要一环,切勿冲动删除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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