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弟三人,如何分配赡养父母的专项扣除金额比较划算
本文聊聊个人所得税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规定及分配原则,纳税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根据国发[2018]41号、国发〔2023〕13号规定,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为每月3000元,分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二种方式,扣除的前提是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有一位年满60岁,或者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年满60岁。
也就是,不论是父母之一年满60岁,还是父母均年满60岁,甚至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均满60岁,扣除标准相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不是按每位老人每月3000元计算,而是按赡养老人一个扣除项目每月3000元计算。
所以,该朋友姐弟三人,正常情况下属非独生子女,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共3000元,可以平均分摊,也可以约定分摊,但分摊的总金额不能超过3000元。按她的想法,她弟妹分摊父亲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3000元,她自己分摊母亲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1500元,她姐弟三人分摊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共4500元,超过了法律规定的3000元,因此不可行。
至于怎么扣除划算,要看姐弟三人各人的收入情况;如果三人的月收入均在6000元以下,基本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存在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的问题;如果三人的月收入均在1万元左右,怎么扣都差不多,因为三人适用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大概率均是3%,每月总共可以减少个人所得税90元,全年共1080元;如果姐姐的月收入在4万元左右,其适用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税率,大概率是25%,按1500元定额扣除,姐姐每月可以减少个人所得税375元,全年减少4500元;另1500元由弟妹二人分摊,或一人分摊。
分摊的原则应该是根据姐弟三人的月工资收入或年综合所得适用的税率,从高到低进行分配,最高的按定额1500元分摊,总体节税更合算。
税法规定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如果每个月扣除,应在年初确定;如果汇算清缴时扣除,可以在年底确定;年初只能对个人年收入大概预算,实际情况会有变化,不一定是最优;但年底确定,在每个月缴纳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不能扣除,需要先多缴纳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再申请退税,纳税人应做好安排。
所以,非独生子女在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时,应考虑个人的收入与扣除情况,考虑各人年综合所得所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档次,将省下的个人所得税款孝敬给父母,既充分享受了国家政策,也让父母得到实惠,家庭关系融洽;如果分摊金额只按对自己有利的方式,在赡养父母时却讲究绝对平均,可能会让姐弟之间产生矛盾,得不偿失;这不是税法问题,而是人性。
纳税人应该注意的是,个人所得税七项专项附加扣除,各有各的扣除标准与不同规定;纳税人扣除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时,不以老人人数为标准;纳税人在扣除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时,是按婴幼儿人数、子女人数来计算,每人每月扣除标准为2000元;比如是双胞胎子女,每月可以扣除4000元;如果纳税人有三个小孩,一个2岁的幼儿,有一个小孩读小学,还有一个读初中,每月可以扣除2000元婴幼儿照护专项扣除+4000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至于选择父母一方扣除还是双方分别扣除,也应根据夫妻各人的收入情况进行测算,按最合适的方式扣除,充分享受国家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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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解答:
1、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再婚的,如何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答:对于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重新组建家庭,在新组建的两个家庭中,只要父母中一方没有纳税人意外的其他子女进行赡养,则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每月3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除上述情形外,不能按照独生子女享受扣除。在填写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时,纳税人需注明与被赡养人的关系。
2、双胞胎是否可以按照独生子女享受赡养老人扣除?
答:双胞胎不可以按照独生子女享受赡养老人扣除。双胞胎兄弟姐妹需要共同赡养父母,双胞胎中任何一方都不是父母的唯一赡养人,因此每个子女不能独自享受3000元的扣除额度。
3、生父母有两个子女,将其中一个过继给养父母,养父母家没有其他子女,被过继的子女属于独生子女吗?留在原家庭的孩子,属于独生子女吗?
答:被过继的子女,在新家庭中属于独生子女。留在原家庭的孩子,如没有兄弟姐妹与其一起承担赡养生父母的义务,也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扣除。
4、非独生子女的兄弟姐妹都已去世,是否可以按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扣除3000元/月?
答:一个纳税年度内,如纳税人的其他兄弟姐妹均已去世,其可在第二年按照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标准3000元/月扣除。如纳税人的兄弟姐妹在2023年1月1日以前均已去世,则选择按“独生子女”身份享受赡养老人扣除标准;如纳税人已按“非独生子女”身份填报,可修改已申报信息,1月按非独生子女身份扣除少享受的部分,可以在下月领工资时补扣除。
5、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能否按照独生子女扣除,如何判断?
答:只要祖父母、外祖父母中的任何一方,没有纳税的其他孙子女、外孙子女共同赡养,则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扣除。如果还有其他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与纳税人共同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则纳税人不能按照独生子女扣除。
6、两个子女中的一个无赡养父母的能力,是否可以由余下那名子女享受3000元扣除标准?
答:不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及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3000元/月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不能由其中一人单独享受全部扣除。
7、非独生子女,父母指定或兄弟协商,是否可以最高某一个子女扣3000元?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及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因此,非独生子女不能通过父母指定或兄弟协商享受3000元扣除标准。
相关税法文件: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规定:
一、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规定:
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三、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述调整后的扣除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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