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员的自我保护:艺人与经纪公司解约指南

发布时间:2025-05-01 09:35

@电视剧怪你过分美丽 @《庆余年》女星解约 遭公司已婚老板骚扰患抑郁症 #怪你过分美丽征文大赛#

“就像寻找终身伴侣一样,慎重选择适合自己的公司。”[1]——韩国BH娱乐公司代表孙石佑说。

媒体报道,《庆余年》女演员代某遭某影视公司已婚老板聂某长期骚扰,致轻度抑郁症,与影视公司解约不成反被诉违约。幸而法院最终认定,代某向影视公司发出的《解约通知函》的行为存在合法事由,不构成违约,驳回影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代某和影视公司正式解约成功,无需支付巨额违约金。

代某长期遭骚扰,是不幸的;但她又是“幸运”的——在我国改革开放才慢慢发展起来的演艺经纪这个新行当,现有的演艺经纪合同纠纷案例里,艺人能够顺利解除合同关系,又能全身而退、免赔巨额违约金的,实在是屈指可数。

据不完全统计[2],2018年我国狭义娱乐市场规模达到7000亿,艺人经纪市场规模达到1400亿,市场上具备经纪业务的文娱公司近14000家,但娱乐经纪体系尚未成熟。艺人年轻化,经纪公司投入周期长,培养一个偶像动辄四五千万。为了控制投资风险、降低运营成本,经纪公司同时签多个艺人,又难以确保每个艺人都能得到充分的包装推广。没有得到资源倾斜甚或遭“雪藏封杀”的艺人,想要挣脱经纪公司的“禁锢”又十分困难。

这与演艺经纪合同的特殊性密不可分。此类合同通常以《合约书》《艺人演艺经纪合同》《演艺经纪合同》《演艺合同》《经理人合同》《专属艺人合约书》《全职演艺经纪合约书》《表演者独家全约经纪合同》《音乐著作代理合约书》《推广艺人演艺代理协议书》以及近年网络直播领域常见的《互联网演艺经纪合同》等命名。共同的特点有:

一是约定存续期较长。

演艺经纪合同约定存续期,长则15年、20年,短则3年、5年。经纪公司为将平常素人打造为明星艺人,前期投资巨大,承担了极大商业风险,为确保自身的投资回报,经纪公司倾向于与艺人签订更为长期的合同。现实中10年及以上的演艺经纪合同很常见,如歌手韩庚与韩国S.M.娱乐公司就签订了长达10年的演艺合同。

TVB剧《巾帼枭雄》柴九的金句

确实,人生有多少个10年?

1943年,《乱世佳人》梅兰尼的饰演者哈维兰将华纳兄弟公司告上美国加州法院,次年获得胜诉,之后美国加州规定娱乐业的合同期限不得超过7年,这个规定写入加州《劳动法典》。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也有类似不得超过7年的规定。但我国大陆地区尚无法律法规限定此类合同的期限。

(源自网络:http://www.hereinuk.com/)

二是合同的性质多重

演艺经纪合同的本质和基础源于“委托”,此类合同中常出现“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经纪人根据艺人的授权代表艺人进行演艺事业活动……”这样体现委托合同性质的条款;此类合同中也会包含有劳动合同的内容,如“聘用”字眼、基础工资、保密和竞业禁止条款;此类合同还具有居间合同的特点,即演艺经纪公司是居间人,为艺人寻找演艺机会、提供媒介服务,艺人支付一定的佣金作为报酬;此类合同中还会出现关于音乐著作权概括性转让的内容[3]。

我国司法实践曾将演艺经纪合同认定为委托合同性质。如周樵与广州艺讯演出经纪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赵秦与北京上娱天合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4],等等。但在熊威、杨洋与北京正合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最高院明确了演艺合同是一种综合性合同[5]。在蒋劲夫诉天津唐人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6]中,法院较全面地指出了这类合同的性质:

演艺经纪合同属于一种具有鲜明行业特征属性的商事合同,兼具居间、委托、代理、行纪、服务的综合属性,构建了经纪公司与艺人之间的特殊合作共赢关系,因此演艺经纪合同不能简单归类为合同法分则分类的某种固定类型合同,而是兼具多重性质的一种新型合同。

三是有极强的人身性。

艺人与演艺经纪公司之间的演艺经纪合同,以信任为基础,高度依赖于当事人自身,需要艺人主观自愿配合经纪公司,他人无法替代。而演艺经纪合同的存续,也依赖当事人的意愿,只有当事人主观自愿、互相协助,合同才有可能存续下去。

经纪公司要花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把一名艺人从默默无闻的“素人”培养成炙手可热的大IP:从安排衣食住行、专业特长培训、线上线下演出、广告代言,到银幕舞台形象、公众形象的选择与设定(所谓“人设”),还有兴趣爱好、个人嗜好,甚至婚恋对象的选择,日常还得想方设法造话题、炒CP、上热搜,还有应援、控评、反黑、打榜、投票……事无巨细都得经纪公司一手安排。

四是约定违约金较高。

为防止艺人提前解约,经纪公司会在演艺经纪合同中约定巨额违约金,艺人为了借助经纪公司的投资和宣传,也只能接受。我国对违约金数额的态度,没有约定的按照补齐性原则(填平原则)确定,有约定的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再高,也不是违法。

在近期热播的《怪你过分美丽》中,徐陵与奇丽公司的合同约定“解约费”(违约金)为300万,被飞象公司经纪人郝迈以8位数的片酬游说而心动。而奇丽公司经纪人莫向晚则一方面承诺予以更多的资源倾斜吸引陵继续留在奇丽公司,一方面将违约金提高至1300万,断了徐陵毁约的念想。对这一场景,网友弹幕称“过于真实”。

《怪你过分美丽》剧中场景

《怪你过分美丽》剧中场景

五是约定优先续约权。

此前我们在《致青春》作者违约案:认真对待“优先续约权”专门讲过。简言之,经纪公司享有优先续约权,在同等条件下,经纪公司有权要求艺人续约。这样的条款是艺人摆脱经纪公司的一个障碍。

正由于演艺经纪合同的存续期较长、性质多重、人身性极强、违约金较高、经纪公司有权优先续约等特点,演艺经纪合同常被称为艺人的“卖身契”。艺人要摆脱“卖身契”的束缚,广义上有三个途径:主张合同无效、主张撤销合同、主张解除合同。理论上,主张合同无效或可撤销,固然有“釜底抽薪”的效果,但实际容易产生纠纷的大都是合法有效的合同。从保护交易安全角度出发,法院认定合同无效或可撤销时也是异常谨慎。因此,本文主要探讨演艺经纪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则合同的权利义务终

止,也算是及时止损的目的。合同解除,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受损害的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鼓励交易是我国合同法的一项原则。过多的解除对交易是不利的,因此我国合同法严格限制了解除的条件,特别是严格限制了违约解除的条件。

在熊威、杨洋与北京正合世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中,最高院既明确了演艺合同是一种综合性合同,也明确对于这种综合性合同,不能简单适用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单方解除”规则[7]。 在上海唐人电影制作有限公司诉林更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8],二审法院也基于系争合同“同时具有委托合同、劳动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等特征”,对林更新主张任意解除权不予支持。

因此,艺人想“说走就走”以委托人的身份单方解除演艺经纪合同,是很难获得法院和仲裁机构支持的。

实务中,艺人想要解除演艺经纪合同,有以下三种路径:

一、与公司协商解除

协商解除,又称协议解除、事后协商解除,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在协商解除的情况下,合同解除后是否要恢复原状、如何恢复原状,也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9]。

这是一种比较理想的状态:虽然艺人和演艺经纪公司之间合作基础不太稳固了,但双方能够保持理性克制,解除双方原定的合同。

现实中能够平等协商、和平分手的,大都是合约期满了、双方都没有了续约意愿的情况。如李易峰和欢瑞世纪,欧阳娜娜和壹心娱乐,合约到期不续签,算是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还有一种情况,是经纪公司经营战略发生了变化,如正午阳光公司,2017年就解散了经纪业务,主动和旗下包括王凯在内的所有艺人解约。

二、行使约定解除权

这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就约定了,一方在某种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解除权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就约定,也可以在订立合同后另行补充约定。但是,即使是出现了解除条件,也只是导致解除权产生,其本身并不导致合同解除,只有在有解除权一方实际行使了解除权后,才导致合同的解除[10]。

演艺经纪合同文本中,居于强势地位的经纪公司常常规定了大量约定解除权条款,而艺人通常不享有约定解除权。但法院也会根据案件的综合情况赋予艺人单方解除权,如上海英模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王菊经纪合同纠纷案件。[11]

偶尔也有约定艺人享有解除权的情况。在上海坤宏传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薛之谦其他合同纠纷一案[12]中,因为经纪公司本未能实现合同中的部分承诺(约定经纪公司为薛之谦每张唱片专辑的投资金额不低于150万元,唱片的制作及发布须在双方签约第1年内完成,但证据证明公司在新歌专辑的实际投入不足,且发行延迟了1年有余),而双方合同中又事先约定在这样的情形下薛之谦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所以合同在薛之谦提出解约之日即解除。

三、行使法定解除权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并可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而解除合同的,有以下四种情况: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值得注意的是,不可抗力对合同的影响程度要足够大,能够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能解除合同。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尚未有因不可抗力主张解除演艺经纪合同的案例。当下的新冠肺炎疫情算是一个不可抗力。但是否能够使得演艺经纪合同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呢?这是值得商榷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预期违约(一方拒绝履约)有两种情况:明示毁约、默示毁约。经纪公司一般不会明示毁约,那是既丢了面子又丢了银子,但会不会默示毁约呢?对经纪公司毁约的事实,一般由艺人承担举证责任。

演艺圈的竞争是相当激烈的,而经纪公司对艺人的培训、宣传和推广等投入,也是多方面的。经纪公司出于各方面的考虑,一段时间内没能提供工作机会或者提供的机会与艺人所谓的地位不相匹配,甚至有意无意的“雪藏封杀”,都是艺人发展过程中的正常现象。

实践中,艺人试图证明经纪公司违约,除非有书面的确实证据,否则很难将经纪公司的拒绝或者怠于履约量化为证据形式提交给法庭。有的艺人曾以“影视剧制作周期”“行业常识”作为推定经纪公司预期违约的理由,却又让自己陷入了对“行业常识”举证不能的不利困境中[13]。

3.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正由于演艺经纪合同的综合性,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十分复杂,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经纪公司仅仅没有及时支付报酬、提供工作机会,还不足以构成根本性的违约。在实务中,艺人常常以公司未能如期实现合约中承诺的工作数量、拖欠或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请求解除合同。但,大多数都被法院认定为属于情节轻微,不构成合同法上的延迟履行[14]。因此,这一类的主张也较难得到法院的认可。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其他违约行为”也应当是一方过错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行为,即构成根本违约的行为。在祁俊凯与广州申子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15]中,经纪公司以办理旅游签证的方式安排艺人前往国外工作,在艺人提出异议后,经纪公司不予纠正。法院认为,经纪公司安排工作时应当围绕艺人长期发展利益且遵守法律法规,该行为属于不正确履行义务,有损艺人的利益,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判决解除合同。

若经纪公司或者艺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损害对方长远利益、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就属于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过错,比如使用“阴阳合同”逃税等行为,无论是艺人还是经纪方在工作中若出现此类不正当操作,另一方均可以此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16]。

本文开头提到的《庆余年》女演员代某遭某影视公司已婚老板聂某长期骚扰而致轻度抑郁症,这也属于经纪公司的“其他违约行为”。北京市三中院认为,该公司违约行为已严重影响代某获取演艺机会、提高知名度及身心健康,致使《演员经纪合同》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代某有权依法解除合同[17]。

根据最高院指导意见[18],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理由,不符合双方合同关于解约条件的约定(即前述约定解除),亦不属于《合同法》第94条可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情形(即前述四项法定解除的情形),其通知解除的行为,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因此,建议艺人对解除条件没有确实把握时,不要贸然提出解除,更不要轻率作出违约的行为,避免造成被动。

值得注意的是:艺人行使约定解除权或法定解除权,均需要经过必要的步骤。一是必须要具备相应条件(约定的条件成就,或具备了合同法规定的解除事由);二是必须在约定的或者规定的期限内行使;三是享有解除权一方必须做出解除行为,即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到达相对方。

另外有一种做法,不得不提——

四、主张丧失信任基础、无法继续合作

实践中还有很多艺人主张与经纪公司之间丧失信任基础、无法继续合作,请求仲裁机构裁决或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2013年之前,人民法院倾向于依据该理由判决解除合同。例如,在窦骁与新画面公司演出经纪合同纠纷案[19] 中,窦骁和新画面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均存在意愿。北京高院认为,若合同解除后,在窦骁赔偿相应损失的情况下,不仅新画面公司作为经纪公司能够实现培养艺人的经济收益,而且窦骁亦能够正常发展其自身演艺事业。故综合考虑在案情况,判令依法解除合同。

如前所说,我国民法严格限制合同解除权。丧失信任基础并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情形。加上近年来艺人与经纪公司的解约新闻频频见于报端,已经影响到了行业的发展。因此,近年法院对于据此要求解除合同的案件裁判尺度更为谨慎。如果仅凭丧失信任基础作为解除合同的唯一理由,可能无法实现解除合同的目的。

孙信宏与上海盛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及蒋劲夫、金晨与唐人影视合同纠纷等案中,法院均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信任虽是履行合同的重要基础,但缺乏信任并非享有合同解除权的法定理由,判决驳回艺人解除合同的请求。[20]

虽然法律给了艺人一定条件下的合同解除权,但要避免不愉快的解约,关键是与经纪公司的合作谈判之初,就重视合同文本。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艺人也要树立证据意识,及时收集与合同履行有关的、涉及自己切身利益的各类资料:如双方往来文书原件复印件(过去艺人把自己的演艺经纪合同看得十分私密,有的还藏到深山老宅去,到了和经纪公司产生纠纷,诉讼中双方居然都拿不出一份合同原件)、EMS回执快递单号、邮件微信钉钉的往来记录、甚至重要场合的录音录像,等等。本文开头提到的《庆余年》女演员代某遭骚扰,也是提交了聊天记录作为关键证据,才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经纪人让生活助理对艺人与其他经纪公司的谈话录音(可不能随便学哟)

不管艺人还是普通人,对自己要签署的合同都要好好斟酌。正如美国娱乐法学者Sherry L Burr[21]提醒我们的:

无数有才华的人在被某位好莱坞人士敲门时太过兴奋以至于并不明智地随意签署了一些文件。电影演员、电视表演者、音乐人、作家、游戏制作者以及其他艺人在(合同的)虚线上签署其名字前,先咨询一位富有经验的娱乐法律师是多么富有价值。

先别走开,本文未完

漫长如电影片尾字幕的注释后

有个彩蛋哟

注释:

[1] 《成就你的明星梦 造星工程秘诀完全公开》【韩】孙南源著 千太阳译 广东经济出版社 2015.03 116页

[2]《互联网生态下的艺人经纪:1400亿市场、上万家公司、定向造星》

https://m.sohu.com/a/313208010_100156659

[3] 《文化经纪理论与实务》颜海 彭桂芳 蒋冬青主编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16.3 210页

[4] 案号(2008)天法民二初字第199号 及(2011)二中民终字第20340号

[5] 案号(2009)民申字第1203号《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9)》典型案例之一

[6] 案号(2016)京03民终13936号

[7] 同[5]

[8] 案号(2013)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086号

[9] 《民法学(第五版)》王利明 杨立新 王轶 程啸 著 法律出版社 2017.9 637页

[10] 同上书 638页

[11] 《疫情背景下演艺经纪合同解约的法律风险》作者齐宝鑫 池振华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https://www.allbrightlaw.com/CN/10475/e29f434766a01124.aspx

[12] 案号(2014)静民一(民)初字第1163号

[13] 张晚意诉星力天际(上海)文化经纪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7)京0101民初7787号

[14] 《多元化艺人经纪模式下艺人经纪合同的解除机制》山东大学 鞠文杰 指导教师 迟德强

[15] 案号(2017)粤1971民初20770号

[16] 同[14]

[17] 案号(2020)京03民终5697号

[18] 案号(2013)民一终字第18号

[19] 案号(2013)高民终字第1164号)

[20] 转引自《文娱影视 · 演艺经纪合同解除指南》作者 李昀锴律师 天元律师事务所

[21] 《娱乐法》【美】Sherry L Burr 著 李清伟等译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18.7 第2页 导论

封面:电影《喜剧之王》截图,星辉海外有限公司出品,李力持、周星驰执导,周星驰、莫文蔚、张柏芝等主演。

彩蛋:《演员的自我修养》是斯坦尼斯拉夫斯基(俄国演员,导演,戏剧教育家、理论家)的代表作。梅兰芳1935年访问斯坦尼斯拉夫斯基,他告诉梅兰芳:要成为一个好演员或好导演,必须刻苦地钻研理论和技术,二者不可偏废。同时一个演员必须不断地通过舞台的演出,接受群众考验,这样才能丰富自己,否则就等于无根的枯树了。

网址:演员的自我保护:艺人与经纪公司解约指南 http://mxgxt.com/news/view/915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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