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年之争!乔丹赢了“乔丹体育”,但只获赔35万元

发布时间:2025-04-30 10:58

乔丹和中国乔丹体育自2012年以来官司不断,双方争议的一个焦点在于姓名权。

12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前美国职业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诉乔丹体育公司、百仞贸易公司姓名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

判决要求,乔丹体育公司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中的“乔丹”商号,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万元及因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万元。

谁动了我的名字?

原告迈克尔·乔丹诉称,自1984年以来,中国各大媒体对原告进行了持续几十年的新闻报道,都用中文译名“乔丹”指代原告,故“乔丹”这个译名已与原告建立了特定的联系并为中国公众所熟知,原告由此对中文“乔丹”享有姓名权。被告乔丹体育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商号、产品和商业推广活动中使用原告的姓名“乔丹”,对广大消费者造成了误导,已构成对原告姓名权的侵害。

百仞贸易公司销售乔丹体育公司的侵权产品,故构成共同侵权。

被告辩称:不构成侵权

两被告共同辩称,Jordan只是英美国家的一个普通姓氏。原告不可能对一个英美普通姓氏的惯常翻译享有中国法律意义上的姓名权。

被告注册并使用“乔丹”商标已有数十年,对“乔丹”商标依法享有商标权。而百仞贸易公司销售的产品均通过合法渠道进货,故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构成共同侵权。

经审理,上海二中院认为,乔丹体育公司是在明知迈克尔·乔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然擅自选择“乔丹”二字进行商标注册,并登记了“乔丹”商号,其指向性非常明显,足以认定其具有导致或放任公众产生混淆的故意,故乔丹体育公司构成对原告姓名权的侵害。

而销售商百仞贸易公司不具备共同的侵权故意,但今后不得再销售侵权产品。

据此,上海二中院依法判决:

乔丹体育公司公开在报纸和网络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澄清两者关系;

乔丹体育公司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中的“乔丹”商号;

乔丹体育公司应停止使用涉及“乔丹”的商标,但对于超过五年争议期的涉及“乔丹”的商标,应采用包括区别性标识等在内的合理方式,注明其与前美国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不存在任何关联;

乔丹体育公司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万元;

乔丹体育公司赔偿原告因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万元;

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虽然35万的赔偿额对于乔丹体育来说是毛毛雨,可能还抵不上乔丹体育一个月甚至是一个星期的销售额。但今后乔丹体育在使用图形商标时不能随意使用“乔丹”这一名称,从品牌宣传角度上,无疑会大大压缩宣传的空间,品牌价值大幅缩水。

抢注名人商标,再也行不通!

关于抢注名人商标,201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规定,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修改后的《商标法》还加强了对恶意注册的打击力度,增强商标使用义务,明确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并对恶意注册、恶意诉讼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这些都将对规范使用名人姓名及笔名、艺名注册商标、规制抢注行为产生积极影响。

因此,企业一定要提前注册自己的商标,做好品牌的全面保护。提前进行商标注册不仅可以保护企业品牌,还可以避免因同行或国外企业抢注而导致巨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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