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哪些与市场部、公关部强相关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其中,多项法条规定与企业的市场营销、品牌公关工作强相关。
在此,做出详细解读——
一、关于黑公关
根据《规定》的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实施损害或者可能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并明确了,本条所称的商业信誉,包括公众对该经营者的资信状况、商业道德、技术水平、经济实力等方面的评价。
第十一条对黑公关行为作出列举:
组织、指使他人对竞争对手的商品进行恶意评价;
利用或者组织、指使他人通过网络散布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
利用网络传播含有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的风险提示、告客户书、警告函或者举报信等。
以前,经常有企业通过公开发函、公开写举报信的方式怼竞品,组织策划传播。
现在,法律有了明确规定,如果上述函件中的内容最终被认定存在虚假,照样构成网络不正当竞争。
此次,国家以立法的形式,将黑公关行为定义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后遇到黑公关侵害,企业可以通过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
将案由从名誉权调整成不正当竞争,在举证规则、赔偿金额和胜诉率等方面都对企业更有利。从以往司法实践看,企业打名誉权官司,一些法官会认为作为知名企业,就像明星、名人一样,对公众的监督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很多情形会被法官认定不构成侵权。如果是不正当竞争之诉,就不存在这个问题。
二、关于刷假量
根据《规定》的第九条,一切刷量行为,都是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
虚假交易、虚假排名;
虚构交易额、成交量、预约量;
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营销;
编造用户评价,或者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隐匿差评、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的评价等;
以返现、红包、卡券等方式利诱用户作出指定好评、点赞、定向投票等互动行为;
虚构收藏量、点击量、关注量、点赞量、阅读量、订阅量、转发量等流量数据;
虚构投票量、收听量、观看量、播放量、票房、收视率等互动数据;
采用伪造口碑、炮制话题、制造虚假舆论热点、虚构网络就业者收入等方式进行营销。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组织虚假排名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这个第九条,信息量很大。
市场部、公关部,让公关公司、水军公司去“控评”的行为,被确定属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某些大厂做“事件策划”,在微博这些地方打热搜的操作,也被有关部门关注到了。所以现在首次规定,“采用伪造口碑、炮制话题、制造虚假舆论热点”,属于网络不正当竞争。
再有就是,如今很多企业乐此不疲参加各种排名、评选,买品牌美誉度。以后,哪个调查记者如果对评选活动打假,把花钱就能买名次的问题曝光出来,组织这种行为就属于网络不正当竞争。
三、关于正面网稿瞎吹牛逼
《规定》第八条,对经营者的虚假商业宣传行为做了列举性规定。通过网络文案做虚假宣传的行为,首次在立法中被点名。写正面网稿的时候瞎吹牛逼、夸大其辞,以后也可能被认定为网络不正当竞争。
四、谁有权举报?
根据《规定》的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对涉嫌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看到没有?“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去监督、举报。
五、该找谁?
根据《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
六、现在能干嘛?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于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在这几个月的窗口期,各家企业一方面可以自查自纠,另一方面,如果打算举报竞品的侵害行为,现在正是取证、做实施方案的时候。
作者:付中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在北京某检察院公诉部门工作数年,在法制晚报工作十余年,历任记者、主编等职务。现为宝际公关总经理兼某法律咨询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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