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光明日报官方账号发布了《民法典》几个相关注意事项,其中一项就是关于对声音权的保护。
现实生活中,声音有时会给人留下更深刻的印记——例如,说起周星驰,也许很多人第一反应是其配音演员石班瑜的“贱笑声”;说起 蜡笔小新,其有些“蠢萌”的 声音就会响起;更别提赵忠祥、郭德纲、林志玲等声音独特的明星。
而依据《民法典》的规定, 声音权属于一种独立的新型人格权。那么,我们还能愉快地模仿别人的声音吗?
原则上,模仿他人声音是可以的,但有些人却在此看到了“商机”,甚至想到了犯罪。
“不过就是声音嘛,有什么了不起的。”
哎,如果你这样想就大错特错了。身处配音圈或者关注配音圈的各位朋友对于声音能赚钱这回事肯定是毋庸置疑。在此,借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的话向不了解的小伙伴们科普一下。
①声音跟相貌一样,都是人格特征;
②声音有经济价值,个人特征运用到市场经济中,会产生经济利益。
同时, 声音在商品化利用时还具有财产属性,尤其是名人或者具有特定场景应用特点的声音等。如 郭德纲、林志玲等明星的声音被应用到导航、文章朗读等软件中;又如 赵忠祥给《动物世界》、 李立宏给《舌尖上的中国》解说等。这些人的声音都具有了相应的经济价值,一旦其声音单词、片段被剪辑重组,应用于其他软件或场景中,就可能给声音主体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造成损害。
所以,如果通过模仿他人的声音,来进行表演、搞笑,这些是合法的。但如果把模仿他人声音,应用在经营领域,这就属于严重侵权。
所以奉劝动歪脑子的人:悬崖勒马,这可是犯罪啊!
也规劝各位爱好者/同路人们,真才实学,才是别人偷不走的。
模仿别人或许能获得一些东西,但换个思路,成为被别人模仿的人更酷不是吗?
九方名座第十期专题定向班—— 有声演播&广播剧配音班,即将在3月开课啦,让我们一起在成为被人模仿的道路上加油吧。
源于喉舌/❤/发自肺腑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