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被网友戏称为“内娱辟谣日”。因为广泛传播的“各种爆料”,包含鹿晗、张子枫在内的32位明星接连发布声明并斥“谣言”。造谣者、传谣者以及媒体,对于这些明星的八卦事件,可能会侵犯明星哪些权利?
在民事责任方面,谣言往往会侵犯明星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就造谣者和传谣者而言,根据《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就媒体而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捏造事实、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影响他人名誉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八条规定:“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媒体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受害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该媒体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因此,侵权主体往往会被追究侵权责任,并需承担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义务。
在行政责任方面,若是散布的谣言扰乱了公共秩序或诽谤他人等情形,虽然尚不构成犯罪,但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故意利用网络造谣、传谣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公然侮辱、诽谤他人,即使不构成犯罪,也要受到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在刑事责任方面,造谣者还可能涉及侮辱罪、诽谤罪。根据《刑法》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所以相关人员可能会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另外,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危害国家安全、民族团结、宗教政策、社会秩序、以及侮辱诽谤他人的信息。”因此,网络平台也需加强自身审核责任。
对于“各种爆料、各种瓜”,网友要有甄别能力,不信谣不传谣。因为你的一次转发或评论就可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建议大家理性吃瓜。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