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同款”不能随便用,有人因此被判公开道歉和赔偿1900元!

发布时间:2025-05-20 19:36

一些商家喜欢打着“明星同款”的旗号

作为营销噱头销售商品,

殊不知,

这样的行为如果未经当事人授权,

已然构成了侵权。

近日,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就审结了一宗此类案件。

2022年3月,在某网购平台经营女装店的郑某上架了一款上衣,配文“洪某同款上衣”并附上洪某的照片用于商品宣传。洪某系影视女演员,具有一定知名度。洪某认为,其姓名、肖像具有相当程度的商业价值,郑某未经其允许,擅自使用其姓名和照片用于商业性宣传,使公众产生其为郑某及其相关商品代言的误解,目的在于增加公众对该商品的关注度,具有营利目的,郑某的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于是诉至法院,要求郑某赔偿相应的损失。

据悉,该商品已于2022年8月下架,且未产生任何销售数据。郑某在庭审时称,没有因此获得利益,且明星同款在网上很普遍,没有意识到这是侵权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未经洪某同意,使用含有洪某肖像的图片,为自己经营的网购平台商铺宣传、推广商品,郑某行为具有营利性,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已构成对洪某肖像权的侵害,应当承担赔礼道歉以及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因洪某并未举证证明其因郑某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具体经济损失,郑某亦未因出售该商品获利,考虑到洪某作为演员,其肖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法院依法判决郑某在该网购平台向洪某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内容发布后保留15天,并一次性赔偿洪某经济损失1900元。

普法小知识

我国“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擅自使用他人的照片或者视频用于宣传,属于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法律责任。在网络平台上,借明星效应进行宣传、销售商品的现象屡见不鲜,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商业道德,也越过了法律底线。电子商务从业人员在商品推广、销售过程中,应当注意防范此类风险,慎用“明星同款”。

来源:南方+

编辑:成敏

责编: 王瑜

编审:黄计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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