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员离职, 培训费/安家费/转会费那些事儿
通用航空 飞行员离职 赔偿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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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静,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通航法律事务部负责人;通航在线『法眼通航』专栏主理人。
飞行员的培养往往耗费巨大的时间及资金成本,而飞行员的离职又是各大航空公司不得不面对的课题,那么,关于飞行员培训费、安家费、转会费的赔偿问题,究竟要怎么解决呢?希望本次案例可以给航空公司及飞行员们一些启示,在处理相关问题时有些许参考。
一 案情概述
原告:某航空公司
被告:王某
2011年9月,被告从A航空公司转会到原告处,原告为此向A航空公司支付转会费133.46万元(含税)。
2011年9月15日,原、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飞行员引进协议》及《飞行员引进补充协议》,约定:
1、原告向被告支付安家费249万元;
2、原告为被告提供住房、解决子女入学;
3、被告因个人原因辞职需全额赔偿原告支付的安家费及相应税金。
被告原在A航空公司驾驶EMB145机型,到原告处工作后,改飞波音737机型,按照行业要求,原告多次组织被告进行培训,共花费培训等相关费用271278.48元。
后,原告未按照双方签订的《飞行员引进协议》为被告安置住房,但每月向被告额外发放租房补贴5000元。
2015年6月4日,被告以原告未按照协议解决相关待遇为由,向原告提交了书面辞职申请,要求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双方发生争议后,被告作为申请人,以原告为被申请人,向**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内容为:
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
2、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060266.8元;
3、原告支付法定节假日工资1025733.16元;
4、原告支付带薪年休假补偿工资1514666.4元;
5、原告为被告办理档案(包括但不限于飞行执照、技术记录、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空勤登记证等)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原告提出反仲裁请求为:
被告向原告返还安家费、转会费、培训费、赔偿损失等共计400万元。
2015年10月29日,**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内容为:
1、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原告在规定时间内为被告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2、裁决原告支付被告2012年、2013年度因未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工资补偿326436.78元;
3、裁决被告支付原告培训费234481.28元;
4、驳回原、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
原告不服仲裁裁决,随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 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安家费、转会费、培训费、赔偿损失共计400万元。
三 争议焦点
1、安家费是否应该退还?退还多少?
2、培训费是否应该赔偿?退还多少?
3、转会费是否应该赔偿?退还多少?
四 律师解释
1、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2、关于劳动关系的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告2015年6月4日提出辞职报告并送达至原告,故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7月4日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应同时向被告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被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结合飞行员特殊行业需要,应出具安保证明及被告能够继续从事飞行工作所需的其他材料。
3、关于档案的转移。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飞行安全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对辞职的飞行人员,其飞行执照交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飞行记录本和航空人员健康记录本由用人单位封存保管6个月后交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待条件成熟时,积极研究交相关协会保管的办法。参照以上规定,原告应将被告的飞行技术档案、身体体检档案、驾驶员执照、体检合格证交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
4、关于转会费。被告于2011年9月从A航空公司转会到原告处,原告为此向A航空公司支付转会费126万元(含税为133.47万元)。该转会费为原告为了引进被告、向A航空公司支付的转会费,原、被告之间签署的相关协议中,并未对如被告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转会费进行约定,故法院认定被告不应支付原告转会费。
5、关于经济补偿金。被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向原告提出解除合同,但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主张经济补偿金,举动自相矛盾,故,法院对于被告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6、关于带薪年休假补偿工资。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飞行员引进协议》中显示,被告1992年8月参加工作,故被告年休假应为15天,自2012年8月1日开始执行。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原告称被告没有申请过休年休假,但原告并不能因此免除向被告支付被告应休未休年休假的相应报酬,结合被告的月平均工资90875.06元,原告应向被告支付2012、2013、2014年度的相应报酬为90875.06/30*15*3*3=408937.77元。
7、关于安家费。原告为了引进被告,向被告支付了249万元(税后)安家费,并约定“飞行员终生停飞后,无需对安家费及相应税金和住房进行退赔”、“如乙方(被告)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导致……解除劳动关系的,乙方须全额赔偿甲方(原告)支付的此项安家费及相应税金”。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约定“飞行员终生停飞”等事项,说明原告希望被告能够在具备飞行能力的情况下一直在原告处工作,现被告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扣除被告为原告提供劳动的工作年限相应安家费后,剩余安家费应退还原告。因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只能推定被告工作至60周岁止。被告2011年9月入职原告处,距60周岁24年,折合每年安家费为103750元,故原告应退还被告的安家费为2490000-2490000/24/12(元)*45(个月)=2100937.5元。
8、关于培训费。被告在A航空公司驾驶机型为EMB145,到原告处工作后,改飞波音737,按照行业要求,原告多次组织被告进行培训,共花费培训等相关费用271278.48元,该培训费用为被告提供劳动的必须支出,但被告在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转入其他航空公司后,则会因已进行过相关机型培训而免除或减少培训,故被告应参照安家费的计算标准,退还原告相应培训费,具体为271278.48-271278.48/25/12(元)*45=230586.71元。
9、关于加班费。被告虽然称存在加班情况,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原告亦否认,故法院对于被告加班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五 律师提醒
1、培训费、安家费都有明确的计算标准,所以,航空公司在向飞行员要求赔偿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客观的去处理问题,切莫狮子大开口,非要对簿公堂,届时,不仅耗时耗力,还达不到目的。
2、飞行员在与航空公司签合同时,亦要慎重对待服务期限问题,如频繁离职,即使可以承担起离职成本,也会因诉讼造成一年半载的待业状态,机会及时间的错失是无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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