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戈尔: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雅戈尔时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雅戈尔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致:雅戈尔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雅戈尔时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召
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
称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雅戈尔时尚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
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经本所律师核查,这些文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
本或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
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除此以
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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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根据公司
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雅戈尔时尚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
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在浙江省宁波
市海曙区鄞县大道西段二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由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6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
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289 人,代表
股份 2,533,558,827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7981%。其中:通
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7 人,代表股份 2,422,779,206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52.402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262 人,代表股份 110,779,621 股,
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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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
括董监高授权委托代表)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
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现场会议以书面
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计票人、监票人共
同对现场投票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的监票人、计
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了《雅戈尔时尚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所载明的议案,即《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
报告》《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及 2025 年中期分红规划的议案》《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和报告摘要》《关于确定公司董事、监事 2024 年度薪酬的议案》《关
于公司续聘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预
计 2025 年度关联银行业务额度的议案》《关于 2025 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关
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关于授权经营管理层处置金融资产的议案》《关
于授权经营管理层审批对外捐赠的议案》《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
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及《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并有效通过
了上述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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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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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雅戈尔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胡松松
经办律师:
陈 农
经办律师:
林群超
二○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网址:雅戈尔: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雅戈尔时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mxgxt.com/news/view/1245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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