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模仿”
一些主播因为长相与明星神似,便取一些容易让人混淆的网名,从中赚取流量,甚至借此牟利。
2022年,湖南长沙有几位网友组成山寨男团“eso”,其成员包括模仿鹿晗的“鹿哈”、模仿黄子韬的“黄子诚”以及“易烊干洗”“权酷龙”“王二博”“王俊卡”等。这些人以与艺人姓名字音、字形相近的名称作为账号名称,对艺人进行模仿。
随后,团队中部分成员被举报侵权,“权酷龙”“王二博”等网名也被修改,而“鹿哈”则在将网名改为本名后,继续以“凌某某”的名字进行直播带货。
虽然账号名称已经变更,但记者近日通过某短视频平台搜索“鹿哈”,发现搜索结果第一条显示的仍然是凌某某的账号。此外,凌某某在视频和直播中的形象也与艺人鹿晗十分相似,包括漂过的金色头发、中分刘海等。
还有模仿者通过模仿明星参加商演活动,从中获取收益。
来自广西的何女士曾在某商业中心遇见一个长相与歌手林俊杰十分相似的人,没过几天,她刷到一则短视频,视频内容就是她此前见到的场景。但该账号主播并非歌手林俊杰,而是一位长相与林俊杰相似的模仿者。
该主播将大部分视频打上“林俊杰”话题标签,且在“某某分杰”的主页标注了“只接商演合作”等字样。通过其在主页留下的联系方式,记者联系到对方经纪人,了解到该主播在婚礼上进行商演的报价为1.5万元,可以演唱4首歌曲,另需自备音响等设备。 [1]
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指出,“模仿”并非毫无限度,过度模仿可能扰乱市场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应该对毫无限度的名人“模仿”行为加强监管;平台须完善技术手段,加强审核,建立信用体系,对违规主播进行信用惩戒,通过信息公示制度,增强透明度,让用户了解平台规则和主播信息,共同维护清朗的网络空间。
甄景善提出,借明星身份进行直播带货却不表明模仿者身份,故意误导公众骗取打赏,或借明星的名义承接商演活动招摇撞骗,则可能构成诈骗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栾燕认为,网络传播平台应尽到审核义务和监管责任,对主播进行必要的审核,确保其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利用技术手段,如算法识别等,辅助监管和防止侵权行为;对于接到的侵权投诉,及时响应并采取措施;建立信用体系,对违规主播进行信用惩戒,并通过信息公示制度,增强透明度,让用户了解平台规则和主播信息,避免被误导甚至上当受骗。 [1]
网址:名人“模仿” http://mxgxt.com/news/view/1154850
相关内容
名人“模仿”因“撞脸”名人而过度模仿?名人“模仿”行为需得到规范!
因“撞脸”名人肆意模仿蹭流量?大家觉得名人“模仿”该管吗?
因“撞脸”名人肆意模仿蹭流量?毫无限度的名人“模仿”该严管了!
肆意模仿蹭流量 毫无限度的名人“模仿”该严管了
因“撞脸”名人肆意模仿蹭流量 专家指出:毫无限度的名人“模仿”该严管了
名人“模仿秀”不能沦为“侵权秀”
成名从模仿起步
模仿名人,蹭流量,只是昙花一现
“撞脸”名人肆意模仿蹭流量?该严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