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要通报更要追责!
11月13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12起典型违法广告案,通报了某些利用“明星代言”进行营销的虚假广告,赵忠祥、侯耀华、李金斗等明星涉案被点名。据了解,此次通报的12件案件是新《广告法》颁布实施以来工商机关查处典型违法案件的一小部分,很多9月份新《广告法》实施后办理的重大典型案件,工商机关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国家工商总局称,下一步,在条件成熟时,工商总局还将加大典型案件曝光力度,再通报重大案件。(《华西都市报》11月16日)
曾几何时,明星因为其粉丝值高,宣传效应大,明星代言广告占领了荧屏、充斥了媒体,成为潮流,受到商家的广泛追捧。但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明星代言的产品质量问题频频曝光,因为代言虚假广告而深陷舆论漩涡的明星也不胜枚举。一些明星对所“代言”的产品自己不堪了了,却为了巨额广告费而昧心“代言”,损害消费者利益。更为可恨的是,尽管明星“代言”的企业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处罚,但信口雌黄的“代言”明星鲜有受到责任追究,虚假代言依然大行其是。比如,三鹿奶粉事件中,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被判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余万元。以及一系列责任人都得到了法律的严惩。但那些代言三鹿奶粉的明星们却没有受到任何影响,甚至一个转身又代言起其他产品……
值得庆幸的是,新《广告法》对“广告代言”进行了规制,要求“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还明确了“代言人”出现违规“代言”行为后的处罚标准与办法。《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违背法律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等情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工商总局对众多重量级明星赵忠祥、侯耀华、李金斗等涉案点名批评。无疑是规制明星代言的一项重大进步,念动了新《广告法》给“明星代言”的“紧箍咒”。但笔者认为,要全面规范“明星代言”,不能止于点名通报。须知,点名通报实难抵御巨额广告收益的诱惑,很难起到以儆效尤的效果。唯有严格依法对明星昧心代言行为进行追责,既点名通报,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使这些走穴的明星为自己的昧心行为、信口雌黄的举动付出相当的代价,才能唤醒明星的广告良知,强化明星的责任感,使其谨慎地选择产品,拒绝为不知性能的、不知成份的、没有用过的、没有尝过的、描述与实际不符的产品“代言”,做诚信的、负责人的代言人,以有效地维护广告秩序,有效地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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