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行业研究 :娱乐粉丝经济专题研究:“流量明星”的神话与现实

发布时间:2025-05-09 18:13

影视行业研究 :娱乐粉丝经济专题研究:"流量明星"的神话与现实

2018.02.06 09:28

行业观点

“偶像”与传统艺人有什么区别:鹿晗、吴亦凡、杨洋等深受 90 后喜爱的“流量小生”,与 80 后熟知的黄晓明、邓超有什么区别?简而言之:前者是偶像,后者是传统艺人。发源于韩国娱乐产业的“偶像粉丝文化”,在过去三年深刻地改变了中国影视行业,促进了它的“互联网化”。

“流量小生”不是影视行业的救命稻草:近年来,影视公司和投资者普遍相信“偶像 + 大 IP”的高举高打路线,但是事实证明这种粗放经营思路并不灵验。接下来,“流量特质 + 精品内容”将成为新的金科玉律,影视公司必须向互联网公司学习如何驾驭流量、让流量与内容有机结合。

学习韩国还是日本,这是一个问题:在中国,存在两种偶像(流量明星) ,即韩式和日式,前者是目前的主流,后者则更强调养成属性。无论哪种模式,本意都是加强资本方的话语权、降低艺人议价能力;但是在中国,偶像的议价能力不低,还可能进一步增强,给影视行业带来了严峻挑战。

如何打好“流量明星”这张牌:在目前的中国,“流量明星”在电影市场基本没有号召力,在电视剧、网剧市场有一定号召力,在综艺市场则非常有号召力。在韩国和日本,数字音乐和衍生品是偶像最大的变现渠道,我们认为未来的中国也是如此,尤其是偶像衍生品的潜在空间非常广阔。投资建议

互联网公司:在对流量的掌控和分析上,互联网公司显然更有优势,未来会带着这股优势进一步进军娱乐内容。腾讯控股及其子公司阅文集团不但拥有强大的流量优势,还在游戏、文学、动漫等细分市场拥有内容开发优势,在影视、音乐市场也有丰富经验。微博及其母公司新浪是中国娱乐资讯的最大集散地、偶像粉丝的主要活动场所,若能加强数据分析能力,则将在互联网与影视行业的融合过程中扮演更重要的角色。网易、Bilibili 虽然没有影视内容业务,但是在泛二次元领域具备深厚的用户积累和内容开发经验,未来可能实现横向扩张,而且有可能受益于虚拟偶像的崛起。

影视公司:对于光线传媒、华谊兄弟、华策影视、慈文传媒等传统影视公司来说,“流量明星”是一把双刃剑,关键在于能否遏制明星的议价能力,让产业链的大部分利润留在上市公司;这需要互联网公司与影视公司的通力合作。对于阿里影业、爱奇艺等“互联网+影视”公司来说,对影视行业进行互联网公司不是一蹴而就的,必须寻找“影视”与“互联网”的平衡点,争取在 3-5 年内促成中国影视行业的全面“互联网化”。

风险提示

监管风险;新行业扩张风险;明星议价能力风险;全球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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