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话题:“明星代言”的连带责任问题
张艺谋:代言错了,你就得认!
备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刚刚出台,涉及多个领域的调整,比较有可能考申论话题的是:“个人代言虚假食品广告承担连带责任”。这里的“个人”主要是指“明星”。在去年沸沸扬扬的三鹿奶粉事件中,邓婕、倪萍等明星因曾为三鹿代言而成为舆论申讨的众矢之的,邓婕等代言人到底该不该为三鹿事件承担责任?一时,众说纷纭。这个热点,目前国内专家学者有很多个角度的思考,戴斌老师请同学们记忆以下国内的主流观点:
(1)明星们必须养成遵守法律的习惯——即使现行法律下,明星也应对所代言商品尽到审查义务,如果对代言商品不辨真假,只是见钱眼开,则应受到法律制裁。
(2)值得注意的是,通过法条的形式进行规范,并非是要杜绝明星代言食品广告。明星有代言的权利,食品厂家的利益也应得到保障。诚如有学者所言,明星代言并不可怕,可怕的是虚假代言。要使法条更符合实际、更有效率,在何种情况下明星代言食品要承担连带责任,无疑应该在法条中得到明确
(3)食品安全法草案中的这一条款并非仅针对明星,而是包括“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也就是说,即便是普通民众为劣质食品作虚假代言,也将要承担连带责任。这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其连带责任如何认定,显然是个复杂的命题。如果不能做出明确规定,法院裁决时恐怕难以操作,法条也会形同虚设。另外,食品虚假广告的发布者和监管者是否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也是不能忽视的问题。
(4)界定明星代言责任,关键在于如何界定“虚假广告”。“虚假广告”不应该以代言时不可预知的事后情况为依据,而应该以代言时即可确知的情况为依据,这样既能凸显法律的公正,代言明星也无冤可喊。戴斌老师认为,我们不能总是以代言的产品是否出问题来判断是否“虚假广告”,“虚假广告”应该有更科学也更客观的标准,具体到明星代言而言,最起码的一点,应该是言语与事实的相符。
(5)代言不是演戏,广告更不是谎言的代名词。明星应该为自己在广告中的言行负责,这种负责不是保证产品以后不会出问题,而是必须保证言语与事实的相符。美国的规定是代言广告必须是“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广告代言人是商品推荐者也是商品证明人,是产品一定时间内的实际用户和直接受益者,证词要真实无误,否则就和出庭作证说谎一样,应该直接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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