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后,继子女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5-05-02 11:16

组成再婚家庭之后又离婚的现象比较频繁,离婚之后,继子女的抚养权归谁?继子女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吗?继子女能够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吗?

继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最高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13条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

(1)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后,生父母拒绝抚养而继父母同意继承抚养的,继子女的抚养权可以归属继父母。

(2)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后,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孩子的抚养权归属生父母。血浓于水,亲生父母不能免除对自己亲生孩子的的法定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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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能否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1)继父与生母或继母与生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根据继承法第10条,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可以相互继承。继子女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形成扶养关系”可以理解为,父母与子女长年累月在经济上相互帮扶、生活上相互照顾。

(2)继父与生母或继母与生父离婚后。

离婚后,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已经形成扶养关系的,是否因姻亲关系断裂而自然解除?最高院民事审判庭在“汤真发诉刘天权继承案”中复函,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因继父母离婚而自然解除。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继承法和最高院出台的关于贯彻继承法的若干意见,没有明确规定继父与生母或继母与生父离婚后,已经形成的扶养关系因姻亲关系的断裂而自然解除。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中,子女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扶养关系不因继父母与生父母的婚姻关系断裂而解除,那么继子女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继子女是否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根据婚姻法第27条,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生父母与生子女之间关系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继子女对继父母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继父与生母或继母与生父离婚后,继子女与继父母扶养关系存续,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最高院在“王淑梅诉李春景姐弟等人赡养费一案”中回函,尽管继母王淑梅与生父李明心离婚,婚姻关系消失,但王淑梅与李春景姐弟等人之间已经形成的抚养关系不能消失。因此,有负担能力的李春景姐弟等人,对曾经长期抚养教育过他们的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王淑梅应尽赡养扶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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