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国家安全罪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法条:
《刑法》第107条: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背叛国家罪】、第一百零三条【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第一百零四条【武装叛乱、暴乱罪】、第一百零五条【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按照本条文的规定,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有何限制?资助行为和帮助行为是等价的吗?本罪的既遂该如何去认定?
解析:
本罪的资助主体没有特殊限定,资助对象也没有限定。
资助行为是指向有特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经费、场所和物质,或者向犯罪组织、个人提供用于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经费、场所和物质。
本罪的资助行为不是帮助行为,而是正犯行为,故本罪的成立和既遂的认定都不要求他人实施了刑法第102条至105条规定的犯罪,只要行为实际造成了资助的结果,就成立犯罪既遂。
如果境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的行为超出了资助行为的范围,与犯罪组织或者个人,共同故意组织、策划、实施刑法第102条至105条规定的犯罪的,应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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