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浙0602民初778号原告金伟光与被告深圳市万豪投资有限公司、吕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副本网络公告送达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深圳市万豪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76088197)、吕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3011956****3837):
本院受理原告金伟光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602民初778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深圳市万豪投资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以及借款利息350777.78元(以100万元为基数,自借款到账之日2020年7月13日起至借款到期日2022年12月31日按照年利率14%标准计算);2、判令被告深圳市万豪投资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借款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1%为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暂计算至2023年1月10日为5833.33元);3、判令被告深圳市万豪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因申请财产保全而产生的担保费用1356.61元;4、判令被告吕建生对上述第1、2、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担保责任;5、判令全体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本案标的额合计为1357967.72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4月18日下午15时10分在本院第27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由审判员黎小军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联系人:承办人黎小军、书记员陶棋
联系电话:承办人0575-89192112、书记员0575-89192522联系地址:绍兴市越城区延安东路5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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