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市六合区刘翠萍水产品商行诉被告刘昕、宋艳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5-01-09 15:20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16民初3992号
刘昕、宋艳媛: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六合区刘翠萍水产品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程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承办法官:徐伟
联系电话:025-83183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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