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刘德华诉肖像侵权案谈狗仔队跟拍明星为什么不违法
据媒体报道,2月25日,香港演员、歌手刘德华诉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其人格权纠纷议案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德华方诉称,2016年12月起至2018年3月,原告及其经纪公司陆续发现被告在其净水器相关产品及包装盒上使用原告的肖像和签名,并在被告官方网站及其他网站中对产品进行售卖、宣传和推广,还在北京市昌平区发现了被告产品的巨幅广告牌,使用原告的肖像、姓名、签名对净水器产品进行宣传,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费用1万元。
这一事件再次将明星肖像被侵权问题拉进了网友讨论的话题。有网友提出,关于刘德华此次的肖像权官司容易理解,但为啥狗仔队跟拍的,有些还是明星隐私的图片影像却很少听说被追责呢?狗仔队跟拍的明星照片不违法吗?笔者以多年法律工作的实践和理解告诉你,专业狗仔队跟拍的很多照片还真不违法。
要了解怎么做才不会侵犯明星肖像权,首先得了解法律上关于明星肖像权的侵权认定。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这一法律规定可以理解为,构成侵犯明星肖像权的行为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
“未经本人同意”这一点很好理解,重点谈谈关于“以营利为目的”。在没有互联网之前所说的“营利”往主要是指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以营利为目的并不在于是否实际营利,只要属于商业上的宣传营销,最终目的是为了增加销售量,都属于以营利为目的。
说到营利,大家都知道,职业狗仔队跟拍明星的照片影像都是要高价卖给媒体营利的,但为什么狗仔队的营利不违法呢?
这要先了解对名人明星们肖像权的限制:政治家、影视和体育明星以及其他公共人士,在公开露面时,不得反对他人拍照。这是因为,与一般自然人相比,名人的人格利益容易与公众利益产生冲突,特别是社会公众的表达自由、知情权利等,因此,当名人的人格利益与表达自由产生冲突,比如在新闻报道、评论中揭露隐私、使用其肖像,就形成违法阻却事由,不构成侵权。
据此,就可以理解,狗仔队将跟拍来的照片虽然都是高价卖给媒体,但狗仔队并没有拿这些照片来卖成一种特定的商品,如用在商品袋包装、做广告等,因此,无论价格高低,狗仔队贩卖照片给媒体都是不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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