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模仿秀”不能沦为“侵权秀”
戴先任
明星“模仿秀”当下比比皆是,长相、举止、衣着乃至网名都与明星非常相似。有网友说,一些主播长相与明星相似,对发型和穿衣风格进行一些模仿不算什么大错;也有网友提出,如果刻意模仿明星,蹭明星流量,还通过直播卖货盈利,是否涉及侵权?(7月20日《法治日报》)
名人“模仿秀”其实早已有之,没有网络之前,电视节目也会有名人“模仿秀”节目。相比普通公众,明星是公众人物,基于公众人物身份的特殊性,其享有的人格权以及表演者权等合法权利也会受到一定限制。网友一定程度的模仿,算不上侵权,明星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所以,对“山寨明星”等名人“模仿秀”不能一棍子打死。而网络上的一些名人“模仿秀”内容也很积极健康,能够传递正能量和正确价值观,促使人们向上向善向好,丰富网友们的精神文化生活等。但模仿并非毫无限度,一些人过度模仿名人,就逾越了道德底线和法律红线。
比如借此丑化名人。如通过扮丑营造反感差,吸引网友眼球,或是以名人“模仿秀”为幌子发布低俗、恶俗内容。还有一些博主今天模仿这个明星,明天再模仿其他明星,扮丑搞怪。有的模仿者还会在有意或无意间混淆与名人的区别,比如在网上的名字与模仿的名人往往只有一字之差,甚至直接以名人名字命名,让人误以为就是本尊,借此大赚流量,有的甚至借此直播带货。一些模仿者在网上走红后,会接商演赚钱,而一些主办方与模仿者也会或有意或无意地让公众混淆模仿者与名人的区别。凡此种种,模仿成了假冒李逵的李鬼,有违公序良俗,乃至触碰法律底线。
名人“模仿秀”不能成为“侵权秀”“山寨秀”。有专家就指出,名人“模仿秀”如果假借明星的商业利益而进行了令人混淆的宣传,则可能涉及侵害明星的人格权。而如果有意或无意导致公众混淆,让人误以为是明星本人,可能涉嫌侵犯名人的肖像权或姓名权。如模仿明星演唱曲目,还可能涉及版权问题。如果是模仿明星在一些电影桥段中的表演,则可能涉及明星演绎的表演权。
不管是线上还是线下的的名人“模仿秀”,都不能侵犯被模仿者的合法权益,不能传播低俗、恶俗的内容。应规范网络上的名人“模仿”现象。平台尽好管理责任,加强审核监管,对无底线的名人“模仿”采取限流、封号等处置措施,还要与相关部门加强合作,对于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名人“模仿”乱象,上报相关部门处理,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模仿者付出应有代价,让名人“模仿”在规范的轨道上运行。还应加强宣传教育力度,引导网民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引领名人“模仿秀”健康发展,等等。
名人“模仿”不能无底线乱模仿,网络上的名人“模仿秀”别成了“群魔乱舞”,沦为“病态流量”。平台、相关部门还应进一步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刹住歪风邪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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