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丨如何认定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在互联网平台飞速发展的今天,网络主播作为一种新兴职业走入大众视野,其与经纪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也成为了司法实践关注的焦点。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的合作模式及劳动关系应如何认定?我们来看看本期的案例。
案件背景(参考案例2024-07-1-490-004)
王某是一名活跃于抖音、快手等自媒体平台的网络主播。2020年3月,王某与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某传媒公司”)签订《独家经纪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王某授权北京某传媒公司独家为其提供自媒体平台的经纪服务,负责其在抖音、快手等平台的图文、音频和视频事务的运营与商务管理。双方约定,王某的收入依据月交易金额确定,收入分配将按照双方约定的比例进行,同时王某还需按公司要求准时抵达工作场所并完成工作事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王某的收入并不固定,但公司为其代缴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随着双方合作的深入,王某与北京某传媒公司对收入分配和合同条款的理解产生了分歧,最终王某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北京某传媒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奖金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仲裁委员会裁定驳回王某的请求,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某诉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裁定王某与北京某传媒公司之间并未建立劳动关系。
法院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与北京某传媒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王某与北京某传媒公司之间并未建立劳动关系。从双方合意及合同的签署过程来看,合同明确约定“本合同为合作服务合同,并非劳动合同,双方并不因签订本合同而建立劳动关系”。王某虽主张合同为格式合同,但法院认为合同经过双方多次协商,特别是王某对合同条款进行了修改并加入对自己有利的内容,显示出其具有充分的谈判和议价能力。因此,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尊重双方共同确认的法律关系性质。
从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看,合同约定“甲方有权利按照甲方公司或自媒体平台中关于自媒体达人及自媒体图文、音频视频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乙方的艺术行为、演出行为、以及各项行为进行必要的管理”,王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打卡”属于基于演艺经纪行为所衍生出的管理行为,不应视为双方具有劳动法律意义上的人身从属性。此外,合同约定王某基于月交易金额不同而获取不同保底费用和提成,且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对收入分配的结算提出异议,王某对于收益分配具有较强协商权。这与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掌握生产资料、劳动者处于经济弱势地位的特征存在明显不同,王某与北京某传媒公司之间并不存在经济上的依赖性,双方未形成劳动法律意义上的经济从属性。
固法评论
1、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需要对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进行实质审查。法院审查时通常会综合考虑双方的实际合作情况、管理模式及经济依赖性等因素。因此,建议经纪公司在类似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责界限,确保法律关系的清晰,避免模糊不清的表述。
2、互联网行业中的合作模式常常涉及灵活的收入分配和工作安排。经纪公司应在与网络主播签订合同时,充分明确合作关系的性质,特别是在收入分配、工作要求和管理权限等关键条款中做出详细约定,避免不明确的法律风险。
3、鉴于网络主播的收入多来自外部广告与合作,且其工作内容与传统劳动岗位存在较大差异,建议经纪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合理的收入分成与风险承担机制,调整合作模式,以适应行业特性。
网址:案例解读丨如何认定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https://mxgxt.com/news/view/633636
相关内容
案例6 如何认定网络主播与传媒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认定
如何认定网络主播与文化传播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案例 ▎网络配送员、外卖配送员、网络主播、网约车司机……出现纠纷,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网络主播与演艺经纪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
以案释法丨主播签约经纪合同,双方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
网络主播与公司间是劳动合同关系吗?
最高法院公报丨网络主播与合作公司不是劳动关系
主播是否与经纪公司构成劳动关系
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企业或经纪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