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明星被女友敲诈案宣判!分手后索要“分手费”或“青春损失费”合法吗?

发布时间:2025-01-02 02:26

两年多前,某男星被女友敲诈风波引发热议

女友索要四千万

男星“无奈之下”选择报警

女友随后因涉嫌敲诈勒索被羁押

近日,这场风波事件女主

时隔两年更新个人社交账号

晒出迎接新年的漫画照

和秒删了一张个人自拍

疑似透露自己已经恢复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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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里大家不禁产生了疑问——

分手费在我国法律中有没有相关规定?

双方约定的分手费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什么情况下会触犯敲诈勒索罪呢?

小禾:说说“分手费”和“青春损失费”

“分手费”和“青春损失费”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听到的一个词汇,主要是指男女双方同居、恋爱结束或者离婚分手时,约定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额的费用,甚至有的还以“欠条”的方式进行约定。

但从法律角度来看,“分手费”、“青春损失费”并不是一个法定义务,主张“分手费”、“青春损失费”也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实务中多数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立法精神来看,以金钱方式弥补同居期间女方的青春时光,与社会道德相违背,不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风尚和价值体系,即使以“欠条”的形式进行约定,也应当认定该约定内容无效,因此对青春损失费的主张整体倾向为不予支持。

并且江苏省高院还发布了《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对因非婚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行为产生“青春损失费”、“分手费”做了明确规定。法院认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只是表象,实质是双方当事人用金钱维系不正当的情人关系,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有损社会公序良俗,应予禁止。从这一意义上而言,原告起诉要求保护的财产权并非正常的民事权益,不应受法律保护,也不宜纳入通过民事诉讼保护的民事权益的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对于下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行为,原告起诉要求偿还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1、因非婚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行为产生“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有损公序良俗的债务转化的借贷

2、因赌博、吸毒形成的债务;

3、因托人情、找关系等请托形成的债务;

4、其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

上述款项已经给付的部分,资金提供者主张返还的,不予支持。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到,如果一方自愿给予另外一方经济上的补偿以达到分手目的,法律并不禁止,法院也是不干涉的,该自愿给予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且以金钱的实际交付为准,是否给付“分手费”、“青春损失费”完全出于自愿。

如果双方分手时未就“青春损失费”、“分手费”达成一致,一方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手段,向另一方强行索要分手费且数额较大的,就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所以小禾也建议以合理合法的方式提出并进行协商,不要采取极端手段进行索要,以免给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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