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与演艺经纪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

发布时间:2025-01-01 00:35

直播行业作为平台经济的代表,通过将主播和用户有效连接,创造了千万量级的就业机会,并推动了新就业形态的发展。2021年我国网络表演(直播)行业市场规模达1844.42亿元。

巨大利益引起纠纷频发,特别是涉网络主播的纠纷尤为突出。首先就是网络主播与演艺经纪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确认问题。张某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

张某大学毕业后,偶然机会接触某演艺经纪公司并进入主播行业。双方约定:张某接收的网友礼物打赏在扣缴相应税费及直播平台应当分配的收益后,双方按各50%的比例分配。张某进行直播约6小时/日,开播时间不固定,主要集中在晚上和上午黄金时段。演艺经纪公司提供直播设备在内的直播场地,直播过程主播自主进行才艺展示和即兴聊天,演艺经纪公司安排艺人总监进行指导和管理,直播后安排歌舞类培训。

因某直播平台倒闭,拖欠演艺经纪公司费用,演艺经纪公司拖欠主播张某收益15万余元。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演艺经纪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二倍工资差额。

张某与经纪公司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和实质要件。公司没有对张某实施具有人身隶属性的劳动管理行为,张某基于约定获得的直播收入亦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具有经济从属性的劳动报酬。张某与公司之间属于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合同关系。

所以,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不是劳动关系,是合同关系。那么,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又是什么关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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