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夫妻双方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人抚养事宜。近日,腾冲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较好的保护了智力残疾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王某与董某自由恋爱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其中,女儿董甲就读小学六年级,儿子董乙系言语、智力二级残疾儿童,就读于腾冲市特殊教育学校。夫妻双方无共同财产、债权及债务。2016年12月,王某到法院起诉离婚,后撤诉。之后王某外出打工,二人一直分居至今。由于双方未能解除婚姻关系,现王某再次诉讼来院。
法院经过庭审查明,王某、董某均系农村居民,无固定收入。二人分居期间,二人婚生子女由被告董某及董某父母、奶奶共同照顾,期间王某给孩子购买了部分衣物、零食。法院审理认为,在离婚案件中,夫妻二人离婚的,应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确定婚生子女的抚养事宜。本案中,婚生女董甲长期与被告生活,并就读于当地小学,经法院征求其意见,其明确表示愿意和被告生活,由被告抚养较宜。婚生子董乙,因其言语、智力二级残疾,现无自主生活能力,需要终生抚养、陪护及长期治疗,考虑到被告董某和父母共同生活,有固定住所,董乙长期由爷爷奶奶照顾,而原告王某长期外出打工、居无定所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结合原、被告双方的生活情况、抚养条件及董乙自身特殊情况等因素综合考量,董乙由被告董某抚养较妥;同时,因董乙尚需专人陪护及长期治疗,其抚养费应适当提高,其医疗费应予单列支付。
最终,法院结合原、被告双方的生活情况、抚养条件及董乙自身特殊情况等因素综合考量,在判决双方离婚的同时,判令王某每月支付董甲抚养费300元至董甲年满十八周岁止;每月支付董乙抚养费1000元至董乙能够独立生活为止。董乙的住院医疗费用,待实际产生后,自付部分由原、被告各自承担二分之一。
原标题:《【普法强基在行动】未成年子女智力残疾,法院:抚养费应适当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