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抄袭刘德华要担责吗?知产业内:他是受雇的表演者而非侵权人
5月21日,正值小满时节,刘德华与奥迪汽车品牌合作的宣传短片《今日小满,人生小满就好》引发关注。一位名叫“北大满哥”的网络博主发布短视频指出该广告文案照搬自己的内容。
22日上午,一汽奥迪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对此发布了致歉声明。随后,该广告创意代理方上思广告公司(M&C SAATCHI)也发布声明称,诚恳向原作者道歉,并承诺将尽最大努力弥补对原作者的损失。5月22日下午,刘德华在官方后援会APP华仔天地发文称,“对原创我是百分百的尊重,今次事件,对于广告团队在创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对满哥造成的困扰,我个人深感遗憾。”
澎湃新闻记者注意到,上述新闻事件22日迅速在知识产权业内引发讨论。
22日下午,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通过中国新闻出版传媒集团所属《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版权周刊》旗下微信公众号对部分问题进行了解答。
张洪波认为,“北大满哥”称,广告几乎整篇截取了他去年“小满”的视频文案,连他原创的命名诗都原封不动地抄袭。从他发布的两个视频比对短片可以清晰发现,两个视频的文案高度相似。从《著作权法》规定来看,按照“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原则判断,如果事实和证据表明“北大满哥”系去年“小满”文案著作权人,涉事企业的广告和文案侵犯“北大满哥”版权,似毋庸置疑。
张洪波分析,企业往往委托广告公司制作广告。广告公司经常会使用文字、音乐、美术作品、摄影作品、音视频等素材,有的是直接使用,还有大量情况属于对广告素材的改编演绎。很多广告创意新颖、独特,加上明星加持,选择适当的契机、媒体发布,就会达到企业期待的效果。然而,广告商由于内部知识产权制度和审核机制不健全,对广告中使用的素材及其法律性质往往不知情,也很难审查,毕竟隔行如隔山。
张洪波建议,根据广告商与广告公司签署的委托合同约定,广告的版权一般都归广告商。在此事件中,视频制作者侵犯了“北大满哥”的完整著作权,尤其是署名权、改编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广告商应当为此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包括公开赔礼道歉、停止侵权、消除影响、支付经济赔偿。此后,可以再走另一个法律关系,广告商可以依据委托合同,追究广告公司的责任,向其追偿损失。
对于拍摄视频广告的明星刘德华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张洪波认为,这一侵权事件对“北大满哥”、视频中出现的明星都造成了“极大的困扰”。但是,明星不是这个侵权事件的当事人,不是法律关系中的侵权人,他仅仅是一个受雇的表演者,他的表演、朗诵也不涉及侵权文案的表演权。他也是一个受害者,他的名誉权因广告侵权而受到影响,这属于明星与涉事企业、广告公司之间的名誉权问题。
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的《中国知识产权报》官方微信公众号22日也发文援引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阮开欣的说法表示,“北大满哥”的文案构成作品,只要其具有自己的独创性表达就构成作品,是否使用在先的作品不影响作品的构成。奥迪广告侵犯的专有权利包括署名权、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阮开欣认为,广告方抄袭他人文案侵犯文字作品的版权,广告的制作者和传播者都需承担版权侵权的责任。尤其是,广告方没有标明原作者的署名,侵犯原作者的署名权,侵犯精神权利的行为人在我国需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广告中的演员只是作为广告的雇员,通常不对外承担版权责任。但雇主侵犯版权的行为导致演员社会评价降低的,可能侵犯演员的名誉权。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西安办合伙人、知产部主任尹代伟赞同阮开欣的观点。他表示,先不考虑在之前是否存在类似文案,单说奥迪广告事件,“北大满哥”的文案只要有其独创性表达就可初步认为构成作品。他进一步解释,“小满”是二十四节气里面特殊的存在,因此备受关爱,也引起对古人智慧以及传统文化的思考,公知的朴素道理和一贯表达大家可以合理利用,但具有独创性的思想并表达出来即构成作品。若不考虑其他,单看奥迪广告,其行为可能涉嫌侵犯权利人的署名权、复制权、摄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如果不幸发生了抄袭事件,该如何解决呢?在尹代伟看来,品牌方应第一时间核查事件事实及经过,并发布致歉声明,及时联系权利方妥善协商以降低事件对各方的不利影响,同时向受托方追责,提高违法或违约成本可有效提高侵权方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原创的“生产力”和积极性。当然,抄袭事件中的知名艺人可能只是依照要求和脚本进行的演绎,但若也能在第一时间给原创作者一个说明,可对权利人有一定的慰藉,并传递自身对知识产权的尊重,降低该事件对其不良影响。另外,知名艺人在对方外合作过程中也应有风险防控意识,对承接工作内容有一定的审核,并要求对方出具承诺函等,可避免一些不必要纠纷。
视频广告创意文案凝结着创作者的心血,不能想用就用。阮开欣认为,广告策划创意文案不能搞“拿来主义”,抄袭只会减分甚至成为反面教材。让我们共同尊重原创,远离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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