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胖猫”相似的事件换个性别结果差那么多

发布时间:2024-12-24 01:11

转个旧文,女子失恋跳湖自杀,法院判决:男友赔偿20万!(附判决书)

2020年8月22日凌晨,22岁的可可(化名)在安徽巢湖边自杀溺水身亡。

在此之前,可可与男友阿豪曾因分手问题爆发过争吵。阿豪提出分手,态度坚决,可可见无法挽回,冲动之下竟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

失去女儿的可可父母无法接受这一事实,将阿豪诉至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索赔157万。

到底提分手的阿豪要不要为可可的冲动负责任?近日,该案的一审判决书在裁判文书网上公开。

可可与阿豪原本是恋人关系。可可父母的起诉书称,2020年8月21日晚,可可和朋友聚会,朋友拍的聚会视频显示可可开心快乐,情绪正常。22日0点40分左右,阿豪接可可离开后,1点38分,可可发微信朋友圈说,“最终我失去了活着的意义”。说明可可所表达的轻生情绪是对阿豪伤害的回应,阿豪对可可的轻生情绪应当是明知的。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8月22日凌晨,与阿豪因分手问题发生争吵后,可可在靠近巢湖市望城碧桂园小区的巢湖边溺水死亡。

“可可年少美丽,健康活泼,我们将可可视为掌上明珠。”在可可父母看来,阿豪不仅不安抚,而仍然继续与其争吵,甚至在深夜,将可可带到巢湖岸边,置轻生念头中的可可于危险境地。在可可的落水处尚有2米多浅水区,阿豪如及时制止和施救,可可不会溺亡。“阿豪有我们的电话,我们就住在附近,如果阿豪及时打电话告知,最多5分钟即可到达溺水地点施救,可是阿豪没有这么做……”

2020年9月7日,可可父母提起诉讼,要求阿豪赔偿157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巢湖市公安局的死亡通知书上载明可可系溺水死亡,且最终并未认定为刑事案件。可可父母在诉状中亦表明可可系因感情纠葛“情绪失控有轻生念头”,并指责阿豪的过错在于“置轻生念头的可可于危险境地”和未及时制止和施救以及未采取妥当的方式施救,即可以认定可可系自杀身亡。

可可出生于1998年,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可在父母的店里工作,具有正常的工作、社交能力。从在公安机关形成的多份询问笔录可以看出,事发夜里,可可与多名朋友在一起娱乐打牌,情绪并未明显异常情况,甚至是开心。在阿豪要求与其分手后,可可始终在挽回,情绪激动。可见可可的轻生行为确因与阿豪的情感纠葛有关,甚至是因阿豪坚决要求分手导致的。

我国法律规定的婚姻制度体现了恋爱自由、婚姻自由的精神。男女青年恋爱期间,双方均应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婚姻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并妥善处理好在此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不管何种情况下,男女双方恋爱行为既要对自己负责,也要对家庭、对社会负责,不能一旦失恋分手就痛不欲生甚至自杀身亡,枉费自己的青春年华和家长多年的养育恩情。

本案中可可与阿豪双方感情上的“合”与“分”,并不一定导致将另一方置于某种危险的境地的结果,故无论阿豪要求分手的原因是否为道义所容,其行为均不能认定为法律上的“先行行为”,不能认定属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不产生法律上的民事责任。公安机关作为第一时间到达案发现场并具有丰富刑侦经验的权力机关,未将此案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也印证了该点。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阿豪对可可的死亡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过错。

在本案中,从现有证据看阿豪与可可父母对可可的死亡均没有过错。但可可的死亡确实对其父母造成了很大的损失,特别是精神打击。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法院一审酌定阿豪补偿可可父母20万元。(转自:安徽网)

附:谷某、汤某等与钱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181民初4811号

原告:谷某,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

原告:汤某,女,1975年8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革,安徽三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锋,安徽三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某,男,199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

原告谷某、汤某诉被告钱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某、汤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革、周锋,被告钱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谷某、汤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750800元,精神抚慰金80000元,丧葬费39519元,另追加物质损害赔偿70万元,合计157031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谷某、汤某是谷爱玲的父母。谷爱玲于2020年8月22日深夜3点左右在巢湖边溺水身亡。2020年8月21日晚,谷爱玲和朋友在上岛聚会,朋友拍的聚会视频显示谷爱玲开心快乐,情绪正常。22日0点40分左右,钱某接谷爱玲离开上岛。1点38分,谷爱玲发微信朋友圈说:“最终我失去了活着的意义”。这证明钱某和谷爱玲之间发生了激烈的矛盾冲突,钱某伤害谷爱玲至深。谷爱玲所表达的轻生情绪是对钱某伤害的回应,钱某对谷爱玲的轻生情绪应当是明知的。2点多,碧桂园小区出口处视频和保安证言证明,钱某和谷爱玲争吵激烈,并走出小区。3点左右,谷爱玲溺水身亡。谷爱玲年少美丽,健康活泼,谷某、汤某视其为掌上明珠,绝无轻生和自杀的可能。钱某深夜与其争吵致其轻生,并在明知谷爱玲情绪失控有轻生念头的情况下,不仅不安抚,而仍然继续与其争吵,甚至在深夜,将谷爱玲带到巢湖岸边,置轻生念头中的谷爱玲于危险境地。在谷爱玲的落水处尚有2米多浅水区,钱某如及时制止和施救,谷爱玲不会溺亡。钱某有死者父母(谷某、汤某)的电话号码,谷某、汤某就住在事故发生地附近。如钱某及时打电话告知,谷某会游泳,最多5分钟即可到达溺水地点施救。可是钱某没有这么做,耽误了施救时间,最终导致谷爱玲溺亡。钱某深夜将谷爱玲置于危险境地的先行行为,依法产生对谷爱玲生命安全的谨慎注意和积极施救义务,钱某未尽义务,应承担不作为的侵权责任。为查明案件事实,警示社会,告慰亡灵,让悲剧不再发生,现谷某、汤某具状人民法院,诉请依法判决。

被告钱某辩称,对谷某、汤某所述的事实与理由无话可说。庭审时,钱某一直沉默。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谷某、汤某系谷爱玲的父母。谷爱玲与钱某系恋人关系。2020年8月22日凌晨,谷爱玲与钱某因分手问题发生争吵后,谷爱玲在靠近巢湖市望城碧桂园小区的巢湖边溺水死亡。2020年9月7日,谷某、汤某诉讼来院,要求被告钱某赔偿157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户口簿、死亡通知书、询问笔录及当事人陈述为证,证据业经庭审质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足以认定。

本案经多次调解,原、被告因赔偿或补偿数额差距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未能调解成功。

本院认为,一、关于谷爱玲的死亡原因。巢湖市公安局巢亡通字【2020】0908号死亡通知书上载明谷爱玲系溺水死亡,且最终并未认定为刑事案件。谷某、汤某在诉状中亦表明谷爱玲系因感情纠葛“情绪失控有轻生念头”,并指责钱某的过错在于“置轻生念头的谷爱玲于危险境地”和未及时制止和施救以及未采取妥当的方式施救,即可以认定谷爱玲系自杀身亡。二、谷爱玲的自杀的行为与钱某有没有关系。谷爱玲出生于1998年,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谷爱玲在父母的店里工作,具有正常的工作、社交能力。从在公安机关形成的多份询问笔录可以看出,事发夜里,谷爱玲与多名朋友在一起娱乐打牌,情绪并未明显异常情况,甚至是开心。在钱某要求与其分手后,谷爱玲始终在挽回,情绪激动。可见谷爱玲的轻生行为确因与钱某的情感纠葛有关,甚至是因钱某坚决要求分手导致的。三、钱某要求分手的行为能否构成法律上的“先行行为”决定了其应否承担法律上的责任。我国法律规定的婚姻制度体现了恋爱自由、婚姻自由的精神。男女青年恋爱期间,双方均应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婚姻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并妥善处理好在此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不管何种情况下,男女双方恋爱行为既要对自己负责,也要对家庭、对社会负责,不能一旦失恋分手就痛不欲生甚至自杀身亡,枉费自己的青春年华和家长多年的养育恩情。本案中谷爱玲与钱某双方感情上的“合”与“分”,并不一定导致将另一方置于某种危险的境地的结果,故无论钱某要求分手的原因是否为道义所容,其行为均不能认定为法律上的“先行行为”,不能认定属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不产生法律上的民事责任。公安机关作为第一时间到达案发现场并具有丰富刑侦经验的权力机关,未将此案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也印证了该点。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钱某对谷爱玲的死亡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过错。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在本案中,从现有证据看钱某与谷某、汤某对谷爱玲的死亡均没有过错。但谷爱玲的死亡确实对谷某、汤某造成了很大的损失,特别是精神打击。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钱某补偿谷某、汤某200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钱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补偿原告谷某、汤某200000元;

二、驳回原告谷某、汤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谷某、汤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付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郑海君

书记员徐瑞

20岁女子分手后投江自杀,母亲起诉女儿前男友索赔62万,法院判了!

  “小美跟我说要上厕所,上完厕所把外套脱了就往江边跑,叫我别管她,把我的手甩开掉到江里去了…”据朋友描述,这是20岁女孩小美(文中均为化名)生前最后的画面。此前,小美因为失恋,在酒吧喝了一晚上酒。

  在小美去世后,相依为命的母亲将小美前男友阿亮诉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索赔62万元。

  到底阿亮是否需要为前女友的自杀负责?近日,该案的一审判决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

  20岁女子失恋后跳江自杀

  小美的父母早早离异,她一直跟随母亲生活。

  2018年9月,19岁的小美与阿亮在酒吧相识,后于同年11月确立恋爱关系。2019年1月5日,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并分手,1月5日双方共同过夜,阿亮于次日离开,之后双方未再碰面。1月6日晚,小美因失恋与朋友在酒吧喝酒,直至1月7日凌晨出酒吧,与阿亮通过微信语音通话结束后,小美跳入瓯江自杀身亡。

  小美的女伴接受公安询问时陈述,“当时小美的前任突然加她的微信,然后给小美打了一个微信电话,没说几句话小美的朋友就把手机拿过去了,后来电话挂了,小美发了几句语音消息给她前任,大概意思是说以后不会打扰他的生活,打扰他的话也不要理她。说完之后小美跟我说要上厕所…她上完厕所把外套脱了就往江边跑,我就马上过去拉住了她的衣服…小美叫我别管她…还是说不要我管,然后她就把我的手甩开掉到江里去了…”

  小美的男伴接受公安询问时陈述,“小美发语音、打微信语音通话给她男朋友,她男朋友一开始不接,打了三个微信语音通话后她男朋友接了,小美让他过来,他不过来,后来我拿过小美的手机给她男朋友打微信语音通话让他赶紧过来,我通过微信语音通话问他‘你真的不爱她了’,他说‘对’,于是我就没再联系了…”

  母亲起诉女儿前男友

  事后,小美的母亲将阿亮诉至法院,索赔62万元。

  她认为,阿亮恶意抛弃小美,在小美身心被极度摧残后,情绪低落时,阿亮没有做好解释、劝导和安慰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小美)精神崩溃时,既没有及时有效的安慰,也没有及时通知好友和家属做好安慰,更没有采取任何妥善、有效措施。”

  到底为什么会分手?阿亮解释,他不存在抛弃小美的行为。当时小美发现阿亮在酒吧玩,认为阿亮独自一个人去酒吧没有告诉她,是小美要求分手,阿亮也不存在说话尖酸刻薄的情形。

  “2019年1月7日凌晨双方有微信通话,小美要我陪她,当时是凌晨五点,我称不过去了,小美没有说要求不要分手等。对于小美跳江自杀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我无法预见,亦与我无关。”阿亮认为,分手原因,确实有他的原因,但小美自杀死亡超过了他的预期。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小美跳江自杀在事发前未表现自杀意向,被告阿亮也未进行言语刺激等行为,故被告阿亮不存在导致小美跳江自杀的侵权行为,原告主张要求阿亮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但综合本案案情,因双方的恋爱分手系小美跳江自杀的诱因,被告阿亮负有一定的道德义务,且阿亮亦愿意从人道主义出发适当补偿小美母亲3万元,法院依法予以确认。一审判决阿亮支付小美母亲补偿款3万元。

来源:法律人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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