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教师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从重处罚

发布时间:2024-12-24 00:24

  原标题:宁夏为教师划定职业道德红线:含歧视、侮辱、猥亵学生等十项

  新华网讯:记者3日从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宁夏近日出台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等三个文件,划定临危擅离职守,歧视、侮辱、猥亵学生等十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红线”,并明确对应处理种类。

  根据宁夏《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中小学教师实施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从重从严处罚,依法依规撤销教师资格,给予开除处分;教师歧视、侮辱学生,给予其他处理或警告;虐待、伤害学生,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对组织、诱导、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情节较轻的,给予其他处理或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根据宁夏《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幼儿园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歧视、侮辱幼儿,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对幼儿实施猥亵、虐待、伤害的,从重从严处罚,依法依规撤销教师资格,给予开除处分;采用学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或组织幼儿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等活动,或泄露幼儿与家长信息,情节较轻的,给予其他处理或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此外,两条细则都提到,教师在保教活动或者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幼儿或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的,造成轻微伤害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伤害并产生恶劣影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及以上处分。

  为保障两条细则严格贯彻落实,宁夏同时出台《教师队伍师德师风建设报告通报制度(试行)》,要求各地各校根据管理权限,每季度向自治区教育厅报告师德师风建设和教师师德失范行为查处重大情况;建立违反师德师风举报平台,畅通投诉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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