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涵代言P2P爆雷!明星该为代言产品负责吗?律师详解责任认定
近日,有网友在微博发文称汪涵代言的金融理财产品涉嫌诈骗,37万人被骗了230亿,很多受骗的网友表示因为看了汪涵的广告才投资的,因此要求汪涵退还代言费,并赔偿他们的损失。
关于“明星是否该为代言的产品负责”的讨论,在腾讯新闻相关话题中,多位律师均认为:需要明确代言人是否虚假宣传,本人是否使用过产品,是否尽到审查义务。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兆全:
有两种情况,汪涵需要承担责任
杨兆全总结:根据广告法对明星代言的规定,汪涵是否要承担责任,关键看两点:
1,汪涵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言的产品是虚假和和违法的。 如果汪涵推荐之前,没有认真审查理财产品的资格,没有发现是违法产品,那么汪涵要承担责任。
2,汪涵是否使用过这个产品。 如果汪涵在推荐前,他本人没有投资这个产品,他要承担责任。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博:
需明确代言人是否代言虚假广告,是否存在主观明知
孟博从《广告法》对于广告代言的规定分析,认为此案需要明确“广告代言人所代言的是否是虚假广告,其主观上对于虚假广告是否存在明知或应知。”
他提示,倘若发生损害消费者权益事件,消费者可以提供相关证据,相关办案机关也会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予以调查和核实。
此外,从代言人角度而言,在选择所代言的广告时,应当遵守《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尽量避免因代言问题产品,而使自己陷入信任危机和诉讼风险。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
需看产品本身是否存在欺诈、代言人是否尽到审查义务
从法律责任层面上,有两个方面:
其一,受害人购买或消费的产品(包括金融产品)与服务(包括金融服务),本身若存在欺诈,受害者无疑应从刑事制裁,行政监管,民事索赔三方面追责;本身若不存在欺诈,则依据去刚性兑付的原则,只能清算该公司既有资产乃至破产。
其二,相关产品有明星代言的,依据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看一看有无虚假广告宣传,有无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在其能力所及范围而言,代理的产品是否是合法批准的产品等,当然不是要求代言人尽到实质审查义务,就金融产品而言,代言人并无义务也无必要进行金融产品的合规性审查);如果无,则明星代言后并不承担责任,如果有,则要看虚假广告的侵权程度,决定其是否应承担退出代言费等责任。
除了律师观点,互金行业专家则提示投资者“千万别买明星推荐的理财,因为明星非金融专业出身,不了解产品风险和逻辑,无法尽到‘尽调义务’,买适合自己的才对。”
柒财智库高级研究员毕研广:
名人代言千万别信,适合自己的才对
对于投资人来讲,这种理财千万别买,谁推荐也别买,适合他的未必适合你,并且,明星代言金融产品,明星本人非金融专业出身,对于产品的风险把控,产品的逻辑以及构成几乎完全不懂。“说得直接点,明星代言金融产品只是看钱,根本无法尽到‘尽调义务’,他也没有任何‘尽调资质’。监管也曾经出台过政策,明星代言金融产品如果出问题,应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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