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UU跑腿小哥工作途中出车祸 公司拒不负责 律师的回答亮了

发布时间:2024-12-21 13:05

“因为判的是(肇事者)全责,保险公司处理的话,是不理赔的。比如说是别人撞的跑腿小哥,撞他的那个人是要全部把钱出了。”

针对车祸中被损坏的客户物品,该工作人员对赔付也做了相关解答:“价值在480元的物品,因为是肇事者撞坏的,所以应该由他来赔。但是我们出于这个跑男住院了,我们公司给他全赔付了,钱已经打到对方的账户里了。”

随后,河南商报记者又致电了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客服。在查询报案号后,该客服人员告诉河南商报记者:“根据情况描述,该险种应该为雇主责任险。该险一般是公司给自己的员工买的,保的就是员工的意外伤害。该报案号显示是未结案状态,现在还没有办法确定他能不能赔付。”

根据客服人员发来的短信,河南商报记者联系了太平洋保险公司的查勘员。该查勘员说:“我们是负责跑腿范围之内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属于跑腿责任范围之内的,我们才会进行赔付。如果跑腿这边没有责任的话,我们就不会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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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U跑腿小哥送货途中受伤

算不算工伤?

UU跑腿工作人员说,与跑腿小哥只是合作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而在目前的互联网经济下,类似的合作用工关系已经非常普遍,比如兼职的外卖小哥、滴滴司机等。而这种合作用工关系中,出现的伤害事件,算不算工伤呢?

关于此事,河南予瑞律师事务所李华阳律师认为:跑腿小哥在跑腿途中遭遇车祸,其应当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情形,已经构成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那么李东旭和跑腿公司之间究竟能不能构成劳动关系呢?

李华阳说:“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以下三种情形能够同时具备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只要该员工和UU跑腿公司同时满足上述条件,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也应当认定该员工和UU跑腿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那么,该员工在因工作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该员工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少春律师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之间,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用工单位要为劳动者交纳各类保险,其中就包括工伤保险。

没有签合同,不影响劳动者按照工伤待遇的标准去进行赔付。对于劳动者来说,他可以直接向当地的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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