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浩主讲民事诉讼中的事实认定与证明事实

发布时间:2024-12-21 00:31

通讯员(张娟 杨雅淳 赵云昌)3月30日晚,以“民事诉讼中的事实认定与证明事实”为主题的讲座在文泰模拟法庭(二)开展。本次讲座由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浩教授担任主讲人,我校法学院蔡虹教授主持,众多师生及法官到场聆听。

讲座伊始,蔡教授大致介绍了李教授在民事诉讼领域的地位及研究成果,并对李教授的到来表示欢迎及感谢。

李教授以“举证责任之所在,即是败诉之所在”之法谚引入主题,从裁判规则与裁判方法、证明责任的双重含义与事实认定以及如何避免适用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三方面展开讲述。纵观现代司法制度中的裁判规则,我国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裁判规则。通过分析德国学者魏德士及美国学者伯顿的观点,李教授提出在诉讼实务中,法官有时需根据案件事实的变化来改变原定适用的法律。经验表明,事实在诉讼实务中占有很大比重,进而李教授介绍到诉讼中事实的三个维度及判决处理事实关系的两种情形。

李教授列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及其司法解释第90条,阐释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并解释了当事人负担行为意义上举证责任的理由。而对于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李教授谈到其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是引导法官在事实真伪不明的状态下作出裁判。因此他认为适用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不得已为之”,应当尽量避免。为便于理解,李教授列举了贾蔚诉何海庆侵权赔偿案及制衣厂案进一步阐释。

通过列举模范法官金桂兰、陈燕萍等办理的具体案例,李教授从依申请、职权收集证据两方面说明法院需适度介入收集证据的活动。而充分运用经验法则也可避免适用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此外,李教授还介绍了正确运用证明标准,充分运用证明妨碍规则等多种方式。最后,李教授强调民事诉讼要尽可能查明争议事实后再依法作出裁判。

在提问环节,在场人员就避免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中模范法官的做法会否导致司法资源浪费、败诉风险的相关问题以及实务中具体案例中遇到的困难等提出疑问,李教授一一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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