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峰侵权案败诉 明星名誉权纠纷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4-12-19 05:26

提到明星与普通人维护名誉权的区别,张律师称两者虽然没有很大区别,但界普遍认为,前者的保护程度要低于后者,因为公众人物平常总是受到媒体关注,更容易通过媒体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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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回放:

事件 汪峰侵权案败诉

2015年4月20日,卓伟在其微博上分享“全民星探”发布的名为“[独家]章子怡汪峰领证蜜月会友妇唱夫随”的文章,并标题为“赌坛先锋我无罪,影坛后妈君有情”。

原告汪峰认为,卓伟未经调查、核实,随意在其个人微博上以“赌坛先锋”对自己进行侮辱诽谤,公然损害自己的人格和形象,误导社会公众对汪峰的评价,已经严重侵犯了名誉权,因此要求卓伟删除涉诉微博,发表致歉声明,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万元人民币。

2015年12月24日,该案一审判决认定名誉侵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对汪峰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汪峰不服,仍持原诉理由上诉至北京市三中院,要求原判,改判支持自己的全部诉讼请求。

11日,北京市三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卓伟不构成对汪峰的侮辱及诽谤,汪峰上诉。

·资讯分析:

对于“赌博”的依据,市三中院经审理认为,汪峰虽辩称其在我国境内并未参加过任何能够认定为赌博的活动,但并不否认在境外参加过赌博娱 乐活动,卓伟依靠公共媒体报道获取的信息,将其主观对汪峰行为的认知通过微博的形式发布,应认定该行为并非毫无事实依据的诽谤,而是个人根据其所知的事实 发表的主观评论。

另外,针对标题中的“赌坛先锋”,法院认为仅系涉案微博中的标题,标题所展示、传达给公众的内容相对有限,而涉案微博的 内容及相关链接页面中并未有与“赌坛先锋”相关的论述,仅仅依标题中的词语难以认定构成诽谤。至于汪峰方面提到的“诽谤”,法院称从客观而言,“赌坛先 锋”一词通常应视为对人的非正面评价,但在认定某行为是否构成侮辱问题上不能简单地将侮辱等同于适用贬低性词汇,而应区分公众可接受范围内的评论与恶意侮 辱的合理界限。

第三方律师分析:公众人物应更多容忍义务

对于案件的判决结果,记者试图联系汪峰方面,但其经纪人听记者表明身份后挂断电话,再不接听;卓伟则表示汪峰从未私下联系自己。

网络上,一些网友也对该案件展开激烈讨论,有网友认为卓伟作为媒体不应该用“赌坛先锋”来形容汪峰,也有网友认为汪峰太敏感,对外界评论的容忍度太低。

那么,明星该如何维护名誉权呢?记者采访了第三方律师张中辉。

张律师认为,汪峰侵权案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没有大的问题。他指出,因写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判断标准有二,“一是文章反映的问题是否属实;二是有无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

“‘赌坛先锋’的表述虽有不妥之处,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存在。”张律师受访时指出,对于公众人物来讲,要承担更多的容忍义务,“如此表述恐怕还谈不上侮辱,因此不构成”。

提到明星与普通人维护名誉权的区别,张律师称两者虽然没有很大区别,但法律界普遍认为,前者的保护程度要低于后者,“因为公众人物平常总是受到媒体关注,更容易通过媒体获益。同时,公众人物也有更多的机会和优势来表明自己的清白,从而减少对其名誉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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