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母子女关系不受影响

发布时间:2024-12-18 05:06

继父死亡,继女要求分割继父的死亡赔偿金;继父的亲生子称父母已离婚,继女无权分割。日前,砀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再婚家庭解体,因抚养形成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受影响,继女有权分割。

孙娟是砀山县周寨镇人。 1993年,孙娟丈夫范明去世,留下了孙娟和一个年仅3岁女儿范丽丽相依为命。 1995年,经人介绍孙娟带着女儿与一直未婚的李宣结婚,第二年孙娟为李宣生了一个儿子李恒。此后,李宣更加努力的赚钱养家,孙娟也是贤内助,日子过得红红火火。期间,李宣对丽丽视同己出,孙娟不止一次地对外人感叹自己嫁了个好丈夫。

后来,因李宣常年外出打工,孙娟与本村一村民好上了,闹得满村风雨,加上孙娟对公婆不好,今年初,李宣与孙娟离了婚。离婚后的李宣心情不好,2015年5月,在北京打工工地上,不幸从楼上摔下死亡。事后,李宣公司与李恒、范丽丽、李宣的父亲经过协商签署了赔偿协议,协议约定:该公司自愿一次性赔偿李宣第一顺序继承人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等经济损失共计46.2万元。该款由李恒领取。

事后,范丽丽提出要分割继父的死亡赔偿金,遭到李恒拒绝。她将李恒告上法庭,要求分割继父的死亡赔偿金14万元。

周寨镇法律服务所认为,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不因再婚家庭的解体而消失。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这意味着,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抚养教育,他们之间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既不能因为双方不在一起共同生活而“自然解除”,也不能因为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死亡或与继父或继母离婚而 “自然解除”,这种继父母子女关系与实际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一样,彼此具有抚养和赡养以及继承的权利和义务。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范丽丽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扣除去北京处理事故实际支出费用、丧葬费等必要费用,同时考虑到李恒与李宣一起生活时间较长,综合案情和当事人实际生活状况,最终法院酌情判令李恒返还范丽丽赔偿款9万元。(文中当事人姓名为化名) 刘腾

作者:文中当事人姓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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