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方终止合作关系 明星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这两天,“张继科”频上热搜。随着事件的进一步发酵,多个品牌撇清与张继科的关系。据报道,安踏删除张继科宣传物料,舒肤佳、润百颜、相宜本草、一汽丰田的官方微博也已检索不到任何跟张继科有关的内容,诺特兰德也称终止与张继科的一切合作关系。
很多读者不禁要问,品牌方单独宣布与明星解除合作关系,是否需要赔偿?明星承担责任吗?法律有何规定?
记者今日采访了四川纵目律师事务所王英占律师,以及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王劲夫律师,为大家解答相关问题。
单独解除合作谁来赔偿?看约定!
王英占律师表示,品牌方与明星解除合作关系,是否需要赔偿,这个主要看双方之间的约定。在品牌方有权单方解除合作关系的情况下是不需要赔偿的,如果品牌方没有相关的约定或者法定的事由解除合作关系,那么应当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王英占律师称,根据代言合作合同涉及的双方关系,应该分开讨论其中的法律责任。
如果是品牌方无缘无故解除合同的话,明星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如果是品牌方的原因导致确实无法履行的话,根据《民法典》中第563条关于合同的法定解除条件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这种情况下明星是可以解除合同,并且要求品牌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相反,如果明星出现负面新闻的话,那么品牌方是否可以单独解除合作关系,这个还是要看他们之间的约定。通常情况下,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都有约定,与出现负面新闻的明星中止合作,待负面新闻澄清之后,或者查证属实,就可以解除合作关系,如果不属实,还可以继续合作。所以,因明星产生负面新闻出现解除双方合作关系的情况,明星是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多少,看约定条款的具体内容。
明星如违反“道德条款”被终止合作,需要赔偿!
王劲夫律师表示,如果是因为品牌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明星单方解除合作关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需要根据合同的具体约定来判断。如果品牌方的行为达不到根本性违约且无合作合同约定,明星就不享有解除权,如果明星仍坚持解除合同,就会承担违约责任,面临被索赔的风险。
当然,如果在合作合同中有关于约束品牌方行为的“道德条款”,如品牌方应保证在明星代言期间不做出损害国家利益等言论或行为,否则明星有权向品牌方解除合同并不因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如有约定“道德条款”,可以主张约定解除,明星不承担任何责任。
既然明星可以用道德条款约束品牌方,同理,品牌分也会用类似条款约束明星。所谓道德条款,是指明星在合作期间不得出现违法犯罪或者违反公序良俗,可能导致品牌方形象受损的行为,否则品牌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等。所以,明星出现负面新闻,被列为劣迹人员,那么品牌方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解除合作,并要求明星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 记者 晨迪 责任编辑 何齐铁 编辑 刘永豪 图片 诺特兰德微博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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