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挖来的“王牌女主播”要解约,公司支付的88000转会费能向主播讨回吗?
抖音女主播梅丽加入了音可公会,多才多艺的她,很快成为TOP.1,有了“王牌女主播”的头衔后,梅丽又转入明星公司,由明星公司支付音可公会转会费88000元。3个月后,梅丽又与明星公司解约,那么,问题来了,明星公司付的转会费能不能找梅丽要回呢?
梅丽是抖音直播平台女主播,听朋友建议入驻了音可公会。多才多艺的她,颇具演艺天赋,积累了大量的粉丝,也成为音可公会的“王牌女主播”。但好景不长,梅丽很快发现音可公会管理松散,并不能让自己热度持续,因此,梅丽动起了转签其他公会的念头。
明星公司支付给音可公会转会费88000元,将梅丽挖了过来。梅丽与明星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主播直播独家经纪合约》,梅丽也正式由音可公会转签到明星公司运营的Pink公会。3个多月后,明星公司突然收到梅丽单方面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梅丽要求解除合同,并退出Pink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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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公司花高价钱从别的公会挖过来的主播,这才合作了几个月就要提前解约,公司之前投入的转会费岂不是打了水漂?明星公司将梅丽起诉至法院,要求梅丽支付转会费88000元,并承担律师费8800元。
梅丽不同意明星公司的诉请,并提出反诉,要求解除《主播直播独家经纪合约》,且明星公司配合办理梅丽退出Pink公会的手续并返还直播设备押金2000元。
明星公司称,梅丽的反诉主张无法律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对于合同履行期限有明确的约定,且并未约定任意解除权,梅丽提前解除合同应当承担律师费、转会费等实际违约损失。同时,88000元是梅丽自行询问音可公会后给出的转会报价。梅丽称,自己在与明星公司洽谈之初就对于经纪合约中的部分内容提出了异议:3年的合同期限过长,自己不能保证每天6小时的直播时长,更无法持续3年。当自己提出异议后,明星公司也没有明确表示反对。转会费是两公司之间的事,自己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转会费,并不一定需要花费88000元。自己之所以要提前解约,是因为每天高强度的直播任务已经超出了身体承受程度,且明星公司也没有按照约定给予扶持,整合圈内资源。现在自己要出国深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应当按约履行。梅丽与明星公司在磋商过程中虽对合同履行期限等提出异议,但最终仍旧与明星公司签订了《主播直播独家经纪合约》,梅丽应当是认可了合同中的内容,梅丽不享有合同任意解除权。
根据《民法典》第58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如果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则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本案中,梅丽与明星公司签订的合同为经纪合同,具有鲜明的人身属性与信赖利益。在梅丽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时,根据合同的性质,并不适宜强制履行。且梅丽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主要是高强度的直播时长超出梅丽身体可以承受能力,同时其因出国留学,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故梅丽并不属于恶意违约方。在一方无法继续履行非金钱债务,且不适宜强制履行,另一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不主张解除合同,则合同陷入僵局。此种特殊情况下,违约方可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但是仍旧应当承担提前解约的违约责任。对于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以明星公司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合同履行情况、双方过错程度、诚实信用原则等判断。
承办法官多次耐心与双方沟通后,明星公司与梅丽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解除《主播直播独家经纪合约》,梅丽支付明星公司违约损失40000元,明星公司配合梅丽办理退出Pink公会的手续,双方之间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文中人物名称均系化名)
无论是网络主播还是经纪公司,均应当恪守诚信、依法履约。合同订立磋商过程中,应当依据诚信原则、公平原则妥当确认双方权利义务、风险、违约责任等合同内容;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互相配合,按约履行己方义务,及时接收对方给付,不得滥用权利;如合同履行出现难以克服的障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并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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