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侨公益基金

发布时间:2024-12-16 16:07

为实现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侨基会)资金的保值增值,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促进侨基会公益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及侨基会《章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投资所用资金主要是侨基会非限定性资产和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接受政府资助的资产不得用于投资。

二、投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侨基会《章程》的规定,遵守与捐赠人的约定。                                                 

(二)安全性原则。在综合考虑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优先选择保本投资项目。

(三)有效性原则。投资应取得收益,除股权投资外,投资收益应大于银行定期存款的利率。

(四)规模适度的原则。不得因投资而影响侨基会公益活动的正常开展,确保项目资金按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拨付。

三、投资的范围和条件

(一)投资范围包括:

1.银行定期存款;

2.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3.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投资;

4.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的与侨基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的权益性投资;

5.其它经理事会决策批准的投资项目。

(二)侨基会委托投资,应当委托银行或具有资质的投资机构进行,具体条件如下: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私募基金等投资机构,其管理的资产总规模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

2.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拥有合适的专业投资团队和人员;

3.具有在中国境内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的经验,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最近3年没有重大的违规行为。

(三)侨基会进行委托投资必须与受托人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资产管理方式、投资范围、投资收益分配等内容做出规定。侨基会应当定期(每年末)对受托人的管理业绩和管理风险进行评估,并对管理业绩不佳者进行更换。

(四)侨基会的投资禁止以下行为:

1.提供担保;

2.向个人、企业直接提供借款;

3.直接购买股票或投资期货、期权等高风险金融产品;

4.从事违背侨基会宗旨、有损侨基会信誉的投资行为;

5.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四、投资的决策、管理和监督

(一)理事会审核、批准侨基会年度投资计划。

(二)理事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年度计划内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投资,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的与侨基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的权益性投资,以及计划内已经理事会决策批准的其他投资项目。

(三)理事长办公会成员包括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投资顾问等,也可以外聘金融、投资、风控、法律等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从专业化角度对侨基会投资行为的政策、法律、金融、市场及风险等问题提供咨询和指导。

(四)秘书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年度计划内,直接购买银行(含银行定期存款)、信托、证券、基金、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根据理事会批准的投资计划,秘书处财务部门具体负责投资活动的实施工作。按《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由财务部门根据理事长办公会或秘书长办公会决议进行投资活动。

(六)财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负责投资计划具体的实施;

2.在委托投资行为中,审核受托人的背景资料,包括其法律地位、产品属性、资金实力、以往业绩等;

3.对投资状况进行监控,包括收益和损失情况等,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4.定期报告投资计划进展和执行情况;

5.为投资项目建立档案,完整保存投资论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过程的资料。

(七)侨基会的监事,负责对投资行为进行监督,并向理事会报告;

(八)大额投资(500万以上)信息,在侨基会官网和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信息平台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投资的风险防范

 侨基会采取有效措施,严格防范风险,最大限度确保投资本金的安全。具体包括:

(一)分散投资。选择多种金融产品,分散系统风险;选择多家公司合作,分散公司的信用风险。

(二)投资状况动态监控,本金安全为设定止损点。损失达到止损点时,及时调整对策,必要时终止该项投资。

(三)定期对受托人的信用状况和投资能力进行评估,必要时及时做出调整。

六、投资的管理责任

(一)发生以下行为,侨基会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辞退或开除处分;造成损失的,根据理事会决议进行赔偿;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进行投资;

2.在投资行为中,利用侨基会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3.在投资行为中,玩忽职守、收受贿赂;

4.在投资过程中泄露秘密;

5.其他可能损害侨基会信誉或可能造成侨基会资产损失的不法行为。

(二)因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损失的,不追究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七、本办法自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六届十一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网址:中国华侨公益基金 https://mxgxt.com/news/view/223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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