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登记的慈善组织(基金会)2025年度年报年检工作须知

发布时间:2026-02-23 09:08

一、2025年12月31日前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规范全国性社会组织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47号)、《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1〕23号)的规定,报送2025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拟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还应当报送专项信息审核报告。

二、2025年12月31日前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要求,报送2025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三、慈善组织(基金会)应当在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以下简称“慈善中国”)(https://cszg.mca.gov.cn)上填写2025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填写完成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后需打印纸质文本,由法定代表人、监事签名,加盖本组织印章后送交业务主管单位初审,于2026年3月31日前将经初审的PDF格式文件上传至“慈善中国”,无需向民政部报送纸质材料。年度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规定的格式出具,一并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上传至“慈善中国”。如对填报系统有疑问,可通过登录界面所留联系方式咨询技术服务人员。

四、民政部在收到慈善组织(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并完成形式审查后,在“慈善中国”公开上述所有材料。

五、民政部将对部分慈善组织(基金会)开展抽查审计或专项检查,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六、民政部对在2025年12月31日前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实施年度检查,出具年度检查结论。年度检查结论将在民政部网站(http://www.mca.gov.cn)“通知公告”栏目公布。

七、对年报检查和抽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民政部将责令慈善组织(基金会)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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