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编剧才是作品真正的主人 不是明星
《风筝》海报
原标题:编剧署名权不可以被随意剥夺
这两天,关于电视剧《风筝》的编剧署名问题,再次引发各方关注。起因是一张没有编剧署名的海报,编剧圈为此愤怒不已,指责出品方不尊重编剧。然后,编剧肖锚指出此剧出品方剥夺了他的署名权。出品方则表示,他们是按编剧合同条款执行的,目前片头编剧署名“林丽”的就是肖锚的太太。而吊诡的是:肖锚否认林丽是自己的太太。
此事目前还有太多疑团,肖锚是否拥有署名权,要看合同的约定,另外,一个人的署名权不可以由家人代替获取,除非他授权这么做。
抛开此事来说,任何情况下,出品方的正式海报中,没有编剧署名是不对的,编剧们的愤怒完全是合理的。最后,肖锚与出品方的合作是否愉快,并不影响编剧的署名权,不能因为不开心不高兴而剥夺编剧的署名权,署名权是人身权利,除非编剧本人放弃,否则不可剥夺。
在今年的北京电视节目秋推会上,各个公司都做了巨幅广告牌,有编剧在北京国际会议中心把广告牌一一拍下来,有一半的没有编剧署名。广告牌、海报是影视公司形象、价值观的展现,不在海报上给编剧署名的公司,是一次淋漓尽致的价值观裸奔——明星本位甚至IP本位,编剧几乎成了可有可无的存在。
有一些影视剧内容相关的自媒体,粉丝挺多。但是他们定期公布影片票房时,往往都附有导演、主演的信息,唯独没有编剧信息。没有也就罢了,甚至有些影视剧在演职员表还特意列出“编剧”,但后面是空白的。不论国内、国际影片都这样。我的眼前不禁浮现出一个编辑,不计辛劳地在夜里的灯光下,一条条删除编剧名字的画面。但有一个公众号解释说,并非他们自行删除信息,只是公开的信息渠道就没有公布“编剧”这一栏的内容。
总有人问我:中国编剧的地位现在怎么样了。你说,我该如何回答?
编剧的最重要的权利,无非是两条,一条是获得报酬权,一条是署名权。署名权在法律上,严格规定的是影片字幕里必须体现。但是,在网站、海报、相关宣传品中没有署名,狭义上来讲并不属于侵犯署名权。
然而,即使在字幕里体现了编剧,制片方也可以把编剧的名字藏在片尾。比如电影《墨攻》的编剧李树型,他的名字出现在片尾43位,与司机、茶水在一起。现在有一种港台传来的署名方式,保姆、厨师、司机也署名。我很尊重剧组的工作人员,但是,署名权是著作权的体现,它是属于创作人的,比如一本书出版,署名的是作者、编辑、插图作者等。印刷工人、包装工人如果也有署名权,这种貌似大方的署名方式,其实是在稀释、消解署名权。
为什么有人这么执着地、费尽心机地遗忘、贬低、弱化甚至消灭编剧的署名权?只有一个原因:编剧才是作品真正的主人,不是明星,更不是宣发团队。
编剧的存在,是在时刻提醒公众,这个作品是谁创造的。但在宣发团队看来,这样“尊重”,往往没有明星随随便便的炒作来得有“流量”。权衡之下,编剧就成了最值得被“牺牲”的主创。这种现象,实在不应为一个健康的业界所有。
汪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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