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由毛不易歌曲翻唱纠纷探究音乐版权问题
文:封跃平律师,黄楠
第一部分:相关事实回顾
2018年7月3日,独立音乐人李志在个人微博发表声明,向《明日之子》索赔300万。主要的事实和理由是:(1)2018年1月,毛不易在《明日之子》巡演中,未经授权翻唱了李志的原创作品《关于郑州的记忆》,在商业演出中的改编翻唱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而毛不易及其团队未获得授权,次日,毛不易在微博回应并致歉,同时表明版权事宜已全权交由巡演主办方处理,毛不易所在的经纪公司哇唧唧哇和巡演运营商杭州艺尚春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先后表达歉意;(2)2018年6月30日,《明日之子》第二季播出,选手邱虹凯未经授权现场翻唱了李志的原创作品《天空之城》,同样未经过李志及其团队的授权。
随后,李志团队再次明确表示,进行翻唱的毛不易与邱虹凯本人并无责任,版权问题的责任方在于演出主办方与节目制作公司。随后,哇唧唧哇公司发表声明,暗示李志恶意捆绑毛不易。之后,李志在微博公布了经纪人与哇唧唧哇沟通的录音,指出哇唧唧哇公司与艺尚春在就毛不易年初巡演侵权一事表达歉意后,再无任何实际处理,且声明内容模糊不清,缺乏具体描述,没有就补充授权与支付版权费有关事宜与李志团队进行商议,双方并未实际达成和解。录音发布后,赵雷经纪人表示,在《明日之子》洛阳站的演出中,赵雷的《成都》也被侵权翻唱,提出的公开道歉、补偿相应授权费的诉求至今未得到对方回应。发布在QQ音乐平台上的相关歌曲《成都》(live版)、《天空之城》(live版)等随后被下架。
随着各类音乐综艺的兴起,音乐版权纠纷频繁出现。2016年浙江卫视《梦想的声音》节目中,张惠妹翻唱了高晓松作词作曲的歌曲《默》,高晓松在个人微博提出翻唱未经授权,浙江卫视致歉并达成和解。2017年湖南卫视的《歌手2017》节目中,张杰再次改编翻唱《默》,同样未获得高晓松的授权,湖南卫视补办授权手续。在《跨界歌王》中,吴秀波演唱的歌曲《儿时》,未获得词曲授权,在QQ音乐上架歌曲进行商业售卖,陈学冬翻唱的《叶塞尼亚》未标明词曲作者汤旭东的名字。在网友的质疑中,有关歌曲在相关音乐平台下架。
音乐类综艺节目主办方时常忽略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对作品进行翻唱改编,并在各大音乐平台进行商业售卖。在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并事后表达异议后,主办方只能事后致歉并补充授权。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著作权人,一般能得到节目主办方及时的回应与处理,包括赔礼道歉、补充授权以及支付版权费等,而社会关注度较低的著作权人,则很难得到节目主办方的公正对待,节目组迫于舆论压力做出回应时,也很少对创作者本人及作品做出具体描述以及诚恳致歉,仅对关注节目的观众作出表意模糊的声明,补充授权以及版权费的支付最终也难以实现。
图片来源:新浪看点目
翻唱歌曲可能涉及到哪些权利?
翻唱,是指重新演唱已经发表并且由他人演唱过的音乐作品的行为,包括直接翻唱和改编翻唱,前者基本上不对原作品进行改编,保留原有音乐作品的词、曲、旋律等,后者一般对原有音乐作品的歌词、编曲、伴奏、曲风等作出重大修改,一般公众能明显区分出重新演绎后的作品。在翻唱歌曲时,可能涉及到的权利类型包括表演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署名权、广播权、复制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等。
表演权,是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署名权,要求翻唱歌曲时应当准确标注著作权人姓名、作品名称,例如词作者、曲作者、原唱者等信息;广播权,一般指电视台的录制播放、直播,电视台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一定的报酬;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的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改编权,是针对于改编翻唱而言的,将原有歌曲的词、曲、编曲重新改变演绎,需要获得著作权人就改编权的特别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一般是将翻唱曲目作品上传至网络平台,节目制作单位与网络平台都需要获得著作权人就音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许可授权;表演者权与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是著作权法规定的邻接权,音乐作品的录音制作者权享有者一般是唱片公司,如果在翻唱中直接使用了录音制品的内容,将可能侵犯录音制作者的传播权。
《著作权法》第37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因此,在表演者翻唱他人已有作品进行演出时,演出的组织者对于涉及到的上述权利,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有必要支付合理的报酬。
翻唱歌曲应当如何规避风险?
翻唱歌曲一方面可以促进歌曲的传播,让公众能够欣赏到不同风格的演唱风格;另一方面,翻唱歌曲也会影响著作权人自身的利益。因此,在面对翻唱歌曲中的法律问题时,需要面对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平衡。事实上,著作权人权利保障的现状是不理想的,许多广受欢迎的的电视或网络节目,对于著作权的保护也可能缺乏重视,时常忽略在事前取得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在节目表演播出以及翻唱音频上传至音乐平台时,著作权人才能知悉侵权行为并主张权利,节目在网络音乐平台上架的作品不得不临时做出下架处理。如果能有效规避这些问题,既能保护歌曲的著作权人的利益,也能减少节目因此受到的争议,为喜爱节目带来的观众减少困扰。
对于如何规避翻唱歌曲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封跃平律师有以下建议:
首先,要注意在事先取得翻唱的合法授权。一般而言,节目会收取广告商的广告费、冠名费、赞助费等各项费用,在巡回的商业演出中还将收取观众的入场费等,具有商业营利的性质。在播出的节目或现场演出中对音乐作品进行翻唱,应当事先获得授权。
其次,在取得合法授权的基础上,要最大限度地规避法律风险,还需要对可能涉及的多项著作权加以区分,分别取得相应权利人的授权。一般情况下,音乐作品的广播权、复制权、表演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可以与音协签署授权许可协议,但也有可能由音乐人对个别权利加以保留,并没有委托给音协统一管理。涉及到词、曲的改编时,著作权可能归属于不同的权利人,可能需要取得分别授权。
最后,在电视或网络平台播出的节目,以及在网络音乐平台上传的音乐作品,还应当准确地标注作品名称以及相关的著作权人,包括词作者、曲作者、原唱者等,既是对著作权人的署名权的保护,也是对作品创作本身的尊重,从而规避可能因署名错误而出现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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