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没有期限限制

发布时间:2024-12-11 03:55

2007年01月21日08:46[我来说两句][字号:大 中 小]

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仿冒、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诋毁……诸多不正当竞争行为搅乱了市场秩序,有违公平竞争的市场准则。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度明确了审理涉及仿冒、虚假宣传和侵犯商业秘密等案件的法律界限。

该司法解释将于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解释》首次明确了“虚假宣传”的内涵: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做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

  关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保护,按照《解释》规定,只要在一定市场范围为相关公众知悉即达到“知名”的要求,而不必要求在全国范围知名。鉴于商业秘密是通过权利人自己保护的方式而存在的权利,权利人并不具有排他的独占权,该解释首次明确规定: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商业秘密没有期限的限制,只要处于保密状态,就应一直受到保护。

  《解释》规定,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据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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