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丝为明星“买流量” “刷量”行为破坏市场竞争秩序

发布时间:2024-12-11 00:21

近日,北京警方侦破的一起利用非法App恶意刷量的刑事案件,引起舆论广泛关注。

据了解,涉案的星援App于2018年7月上线,其利用粉丝给自己喜欢的明星刷流量的需求,在半年内吸金800多万元。目前,星援App制作人蔡某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已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

尽管“幕后黑手”已经落网,但这个事件背后的法律问题却引人深思。为此,《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业内专家。

暗刷流量成产业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买流量、刷票这种行为违法吗?粉丝为明星买流量、刷票与明星或经纪公司买流量、刷票有哪些不同呢?

据中国传媒大学媒体法规政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郑宁介绍:“流量造假本质就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进行修改的违法行为,可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019年5月2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首例暗刷流量案当庭宣判。此案中,被告许某向原告常某某购买网络暗刷流量资源,以提高某游戏软件点击量,15天刷出2700万点击量。被告因未按照合同向原告支付服务费30743元,被诉至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认定,此案中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应属绝对无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并分别收缴常某某、许某的非法获利16130元和30743元。

“流量会带来巨大的商业利益,暗刷流量已经形成了巨大的黑灰产业链。”郑宁认为,虚假流量会阻碍创新价值的实现,降低诚实劳动者的信心,扭曲决策过程,干扰投资者对网络产品价值及市场前景的判断,影响网络用户的真实选择,扰乱公平有序的网络营商环境。

在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赵占领看来,微博转发、票房数据、奖项、排名等方面的作弊行为,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也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明星或者其所属经纪公司买流量则直接涉嫌违法,而如果粉丝买流量完全属于自发行为,明星或其经纪公司并未参与,则不对此承担法律责任。”赵占领告诉记者,明星或其经纪公司若事后知悉粉丝帮助买流量,从社会责任角度而言,应该理性引导粉丝行为。如果明星或其经纪公司通过某种方式鼓励、诱导粉丝买流量,则仍需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虚假流量获利丰厚,违法成本亟待提高

如果明星因虚假流量获得广告代言,这种行为算违法或者违约吗?

对此,赵占领认为:“明星流量造假属于违法,但是其他公司与某明星签约广告或代言后,能否解除双方之间的合作协议主要取决于协议中是否有约定。如有约定,则可以明星违约为由解除合作协议。至于能否以欺诈为由撤销合作协议,主要是看双方签订合作协议时,明星是否故意提供虚假的流量数据,并以此来骗取对方签订协议。”

“如果合同中约定,达到一定流量才邀请这位明星进行广告代言,那么通过买流量最终获得广告代言的明星就构成违约。”郑宁说。

应该如何遏制买流量、刷票甚至粉丝造假的行为呢?

赵占领认为,如果存在虚构交易行为,比如刷票房、在订票网站刷好评,则直接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属于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对此,监管部门应当加大执法查处的力度,以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其他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赵占领建议,首先是加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其次是网络平台对购买流量、流量造假的行为及时进行处置,比如封号、上报主管部门等。

除此之外,还建议对于作弊者实施信用惩戒,将严重违规者列入失信黑名单中。另外,对于票房数据等应该由权威、客观的第三方进行统计和监督,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社会各界对于各种数据、排名也应当理性看待,不要完全以此来评判影视剧、音乐的质量。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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