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靓颖为报道侵犯名誉 状告媒体索赔百万(附图)
本报讯(记者勾伊娜) 日前,张靓颖(blog)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状告上海《东方早报》7月8日的相关报道侵犯个人名誉权,要求被告作出书面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万元、赔偿公证费和律师费3.2万元。对此《东方早报》记者回应说“此报道是以基本事实为依据。”
张靓颖知道自己的分量
7月8日,上海《东方早报》刊登了《揭秘明星“耍大牌”陈坤晃点慈善活动张靓颖酒店耍客服》一文,该文称陈坤以“那是二三流明星参与的通告”为由,在活动当天突然变卦拒绝出席;而张靓颖住酒店时宣称要一个总统套房,未能满足要求后则无度地呼叫客房服务,大部分叫进房间的食物都仅仅品尝了几口而已。
对此,张靓颖的经纪人李先生表示:“对张靓颖的报道可以说是完全杜撰的。总统套房是相应级别的人才能住的,张靓颖是一个艺人,她知道自己的位置和分量,怎么会提出这种非分要求?这篇文章给我们造成了很大的伤害,我们要维护自己的权利,所以才委托公司的律师起诉。”
当记者提出如果报纸就此向张靓颖道歉,是否还会继续追究经济赔偿时,李先生说:“经济赔偿是个手段,多少并不重要。这钱张靓颖也肯定不会要的,还是要捐给慈善事业。”
记者称报道以事实为依据
随后,记者采访了此文的撰稿人《东方早报》的李姓记者,他表示:“关于张靓颖耍大牌报道中提及的事件,我也是在一个偶然的场合下获悉。事实上,与许多喜欢张靓颖的读者一样,我并不讨厌张靓颖,但这不能以此作为我必须要褒扬某位明星的理由。”据了解,经过立案审查,法院已正式受理了张靓颖的起诉,将对此事进行进一步审理。随后,记者在《东方早报》的网站上看到了早报娱乐部对此事的回应:“目前我们尚未收到法院方面任何书面的通告,也没有接到来自张靓颖方面的任何告知。我们只能说,我们的记者撰写此篇报道,是经过采访后的行为,没有针对个人,完全是符合记者职业操守的选择。”
陈坤称不会追究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陈坤的经纪人李小姐。李小姐表示:“陈坤当天没参加活动主要因为身体不适,此外给陈坤安排的活动档期有冲突。”对于陈坤是否会像张靓颖起诉该报,李小姐表示“事情已经过去了,我们不打算再追究。”
律师观点:这种官司很难打赢
就此事记者咨询了京都律师事务所张振祖律师,他表示这种性质的官司很难打赢。
事件的关键点是新闻记者是否尽到了“合理审查,谨慎注意”的义务。从记者个人角度来讲,记者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尽到了此义务,即使报道是虚假的,媒体也是免责的。但如何确定记者是否尽到了此义务,张律师表示主要通过新闻来源的途径衡量。张靓颖的官司属于侵权官司,追究当事人的侵权责任主要看侵权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即使他的报道失实,给对方的名誉权也造成了损失,但他主观上没有过错,尽到了审查和谨慎义务,就是没有责任的,这在法律上有明确的条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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