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女星”败诉的背后:明星肖像权的争议
娱乐圈美女千千万
但是称号起得“惊天地,泣鬼神”的
恐怕只有鞠婧祎一人了
这位从出道开始
就顶着“四千年美女”光环的女明星
引发了无数网友的热议
01
事情要从19年说起。
19年12月,一个名为“花椰菜大王”的公众号发布了一篇讲发型的文章,里面使用了鞠婧祎的几张照片。文章里,博主对鞠婧祎的发型做了一些点评,其中还使用了鞠婧祎的三张照片。为了让阅读者更直观地看到发型对一个人有多重要,花椰菜大王将其中一张照片稍微做了一些改动。
花椰菜大王表示,她只是对头发“动了手”,并没有对脸部做出任何改变,虽然改动后的照片确实是有些“丑”,但也没有刻意的诋毁,因为这样能够形成强烈的对比,让大家知道发型对鞠婧祎来说有多重要。
由于该公众号使用了鞠婧祎的照片,鞠婧祎团队便一纸诉状将这位博主告上了法庭,状告其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并索赔40万元。
02
穷追不舍的经纪公司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其原因有三:
1.公众人物对社会评价要有容忍义务
2.文章没有对照片进行任何丑化贬损
3.照片在庭审前已删除
最后,法院还不忘提醒鞠婧祎负担3672元的受理费,若有不服,可以继续上诉到中级法院。
鞠婧祎团队面对这样的结果,表示不满。经纪公司发了一条声明称,该博主确实未经公司许可使用了艺人的肖像,“在法律制度已逐步完备健全的当下,这种擅自使用艺人肖像的行为不应进行提倡”“我司将继续收集证据并保留上诉的法律权利”。
最后,也“内涵”了做出判决的法官:
03
女星终败诉
鞠婧祎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了上诉。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的法律规定作为裁判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本案中,上海一中院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身份、行为方式、行为目的、影响后果等因素,认定涉案文章中使用鞠婧祎的肖像不构成对鞠婧祎肖像权的侵害。一审判决于法有据,上海一中院予以认同,遂判决驳回该案的上诉,维持原判。
但这个判决帮我们明确了一个重要问题:
明星对社会公众就其公开发布的照片进行评价负有容忍的义务,只要不故意丑话贬损、不做商业化行为,并不侵犯肖像权。
来源:新晚报、侃英语
原标题:《“知名女星”败诉的背后:明星肖像权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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