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文化中纹身多是一些负面印象,在影视、文学作品中和黑社会有很强的关联,纹身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是被排斥的。近几年来随着社会日渐开放民众大量接受外来文化资讯,对纹身的接受程度也逐渐变高。
作为一种时尚或者留下特殊的纪念意义大量的体育明星开始拥有自己独特的纹身。
伴随着商业品牌的大量宣传,将运动员的肖像植入产品和广告之中难免会顺带着运动员身上的纹身。现在在国外纹身师依据版权法,以”在产品和广告中添加的运动员肖像含纹身“为由,起诉企业侵权的数量在增加。这些纹身师主张,企业将其创作的纹身应用于宣传和盈利(例如NBA 2K),纹身师应获得相应的赔偿。
电子游戏制造商在游戏中加入了属于职业UFC选手卡洛斯-康迪特和前NFL球星里奇-威廉姆斯的纹身遭到起诉,类似的案件还有NBA 2K系列电子游戏中NBA 球星科比-布莱恩特、勒布朗-詹姆斯和埃里克-布莱德索等,出现了相关的纹身。耐克也因对拉希德-华莱士在一则广告中纹身的复制遭到纹身创造者的起诉。另外,迈克-泰森脸部纹身的设计者状告华纳兄弟在电影《宿醉2》中侵权使用了该纹身。
众多案件之中,只有迈克-泰森纹身这一案例,走到了法院需对案件给出判决意见的诉讼阶段,法院也给出了意见——”从法律层面给予对纹身设计的保护是符合版权法的行为“。
根据1976年美国出具的版权法案,给予了原创作者在”未经授权“或是”为获赔偿使用(侵权)”的法律保护。但创作者需要证明其作品的原创性以及有形的表达形式来获取法定求偿权。虽然纹身的创意往往是一念之间,但我们可以通过纹身创作者用于将纹身绘入人体皮肤的模板,满足有关原创性的条件。事实上,美国最高法院已有公开申明称“绝大部分”的艺术工作都可以被轻松归类为原创。之所以这样设置,是由于法院不是最适合对艺术品做出鉴定的机构。纹身人的皮肤可以认定为有形物,纹身是永久性附着于身体的,运动员的身体可以被当做是原创艺术者进行创作的画布,因此,适用于美国版权法的保护。
那么,美国版权法是否应该保护所有含纹身的知名运动员的版权呢?理士知识产权田夏夏认为美国版权法的存在是为了保护创作者的利益,鼓励他们进行创作。
但是北京理士知识产权田夏夏表示,在上诉案件中没有满足保护版权的目的。因为绝大部分的纹身案件中,纹身只是产品或者广告的附带品。例如,在电子游戏中,是运动员的整体形象和他的技巧让他受到关注,而不是纹身。同样的,在广告中,运动员的品牌价值才是产品通过运动员代言吸引消费者的原因,而非纹身。当然也有例外,在华纳兄弟案中,影片中的纹身不属于附带品,因为他们将纹身置于演员艾德-赫尔姆斯的脸上,而不是扮演迈克-泰森。
理士知识产权田夏夏认为无论是版权法,还是其他法律,都不应该被机械的应用。版权法的目的不是给予纹身师通过将纹身绘入皮肤而获得不受限制的法律请求权利,而是为了鼓励创新,保护创新者的利益。所以体育明星纹身是否该拥有版权,要视具体情况而定。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