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警告”:危机公关中的明星声明
最近的娱乐圈可谓是掀起了一场“瓜风瓜雨”,一瓜未平一瓜又起。各路营销号、微博大V乃至许多匿名“热心网友”伺机纷纷又抖出了一大波“猛料”,一时间各类流言四起,将吃瓜群众们淹没在了鱼龙混杂的“瓜山瓜海”之中。
众明星及其工作团队为此焦头烂额,忙不迭发表了各自的严正声明坚决辟谣。还有人直接在声明中强调将委托专业律师对此次事件进行处理,严肃表明其将以法律捍卫自身权利的决心。
仔细想来,饱受非议的明星们用声明澄清流言早已是一件见怪不怪的事情了,其中“律师函警告”更是一个被许多网友熟知的网络娱乐梗。但是,你是否想过如今看来司空见惯的明星声明中究竟蕴含着多少法律奥秘,又是否好奇法律能给传说中的“律师函警告”赋予如何的威力?那么就让我们来一探究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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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什么是危机公关中的“律师函”?
“律师函警告”这一耳熟能详的网络用语让许多人一提到明星声明就自然地联想到了律师函,但明星声明与律师函是否就是一回事呢?事实上,明星公开发表律师函只是明星进行声明的一种方式。明星声明从广义上来讲是公民个人信息的自我披露,是自我意愿的选择,法律对此没有强制的要求,在危机公关中是一种常用的公关手段。根据舆情的轻重缓急以及发布的主体之不同,明星发表声明主要有艺人发声、艺人所属的公司或工作室发表声明、明星委托专业律师发表律师声明与律师函这三种方式。其中律师声明与律师函作为一种专业的法律文书,被认为具有最大的威慑力,也是危机公关中明星声明的“终极武器”,只有在负面舆情较为严重,且往往可推定侵权时才会用到。
律师函是指律师接受客户的委托就有关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披露、评价,进而提出要求以达到一定效果而制作、发送的专业法律文书[1]。顾名思义,其必须是由有执业资质的律师起草发出、由律师亲笔签字的文件,习惯上还要由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由于其委托性质还需要当事人的身份文件和相关授权委托文件方可进行发表。同时根据当事人的需求与目的,律师函又被大致分为敦促类、警告类、征询类、答复类、公示类这五大类别。明星所发出的律师函一般属于警告类及公示类:警示类的往往针对侮辱诽谤,如造谣等侵犯名誉权的侵权行为,以及如过激粉丝跟踪等侵犯隐私权的的不法行径;公示类的则涉及对某项事件的澄清。同时,律师函还起到许多作用,有如:中断诉讼时效、制止侵权行为、通知解除合同、转移费用风险、留存证据、行使撤销权与抗辩权等。
律师声明又叫律师授权声明书,是律师根据当事人委托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涉及或可能涉及当事人的民事权益问题,在报纸、杂志或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介公开发表,主持或澄清事实或提出警戒而发表的书面材料[2]。相较于律师函,律师声明在明星公开的声明中更为多见。从理论而言,律师声明属于广义上的律师函,其内容、结构与律师函基本相同。但细分起来,此二者亦有着细微的区别:
(1)就所针对对象而言,律师声明一般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发布。而律师函的对象通常是特定的;
(2)就目的而言,律师声明的主要目的是公开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防止招摇撞骗;次要目的是对潜在的侵权人或者正在侵权的侵权人提出警告,还可以起到宣传教育作用。相比起来,律师函更加严肃,其目的是通过律师表明权利人的主张,对侵权或者违约行为的性质、后果、法律责任等进行法律阐述,使责任人清楚其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主要起到警示作用;
(3)就其查明的事实内容而言,律师函相对于律师声明具有更加严格的规范要求,对于所需查明的事实内容也有着更多的限定与要求。
但无论是律师函还是律师声明都应遵循一定的要求[3]:不仅要恪守严谨准确客观真实的标准,以事实为基础,内容不得超过全面、客观表述和澄清事实的范围;而且要在兼顾言论自由的同时注重对他人隐私权与名誉权的保护,进行正当而合理的维权。否则将与法不容,要承受负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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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律师函警告”究竟有何威力?
通过上文的介绍,想必你对明星声明,律师函,律师声明这几个概念已有了初步的了解。或许有人会有这样一些疑问:一纸小小的律师函又有怎样的大“能耐”呢?明星声明究竟有着怎么样的法律效力?......
下面就让我们通过Q&A的方式来为你答疑解惑!
Q1:收到律师函就是被起诉了吗?
A:并不是,收到律师函≠被起诉!收到律师函与被起诉没有必然联系。收到律师函并不意味着就一定会被起诉。实际上,很多律师函的发出,是当事人提起诉讼维权的前奏。如果律师函发出后,对方继续实施侵权行为,或者双方经沟通无法达成一致,才会进入下一步的诉讼环节。
Q2:明星声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A:明星发布的公开声明,其中的自认因属于非诉讼过程,不具有效力。即使是最为强势的律师声明与律师函自身也并没有权威性与强制执行力,而是仅仅具备协商与通知功能。若是因协商未果要提起诉讼,最终的权利关系还是要交由法院来定性。但根据声明的内容可讨论是否具有一般证据的证明效力。涉及身份关系的单方面声明在此无证明效力,譬如对于艺人婚姻关系的离婚声明等,需要得到法院的另外确认。此外,就律师声明与律师函的通知功能而言,其可产生中断诉讼时效、行使撤销权和抗辩权等法律效力。同时律师声明与律师由于其法律上的专业性,往往可以给吃瓜群众们带来较大的心理威慑力,易起到广而告之的作用,从而放大了通知的效力,达到警示、澄清、公示的效果。
Q3:发出的律师函是否会涉及对相对方的侵权问题?
A:虽然律师函本身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律师函的特殊性导致其有被恶意利用的危险,容易产生名誉侵权的纠纷。从责任主体上而言,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构成委托代理关系,律师行为系职务行为。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
在委托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故律师函发生名誉权侵害行为时,由委托人对外承担责任。若代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违法内容时,与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关于律师函是否侵害相对方名誉的判断主要须依据以下几点:(1)内容是否合法。律师函的事实概述应确保充分披露、基本真实,法律意见中不存在侮辱诽谤等导致相对方名誉权受损的行为。
(2)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性。即使律师函
即使律师函的内容真实,若存在滥用权利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故意营造舆论压力迫使对方妥协等,亦可能构成侵权。
(3)效果是否具有传播性。律师函应以受害人之外第三人知晓的方式发表,若除了受害人外不存在第三人知晓该律师函,一般不能构成侵权。
(4)后果是否具有贬损性。若能被举证证明该律师函中虽有贬损言论但是该言论未造成实质性损害后果,往往不能被认定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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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话:吃瓜有风险,发函需谨慎
眼看他爆大瓜,眼看他房塌了,眼看他发函了——瓜去瓜来,唯有爱瓜群众们一直守候在原地,从未远去。各个天降的“大瓜”纵然增加了各位八卦爱好者们茶余饭后的谈资,但在吃瓜的同时,各位吃瓜er也须保持理智与清醒,不要让“假冒伪瓜”蒙蔽了我们原本雪亮的双眼,更不能听风是风、听雨是雨,被居心叵测的造谣者利用,成为散布流言、传播谣言的帮凶。我们须时刻对一些所谓的“娱乐圈内幕爆料”保持应有的判断力与警惕心,否则,孰知吃到嘴里的究竟是“保熟”的“大瓜”还是掉到头上的“大锅”呢?
对于各位艺人及其工作团队而言,通过发表声明的方式来澄清事实,维护自身形象的行为无可厚非,但是任何声明一定要以事实为基础,以切实的证据为支撑,而不应作为艺人掩人耳目、蒙混过关的垫脚石。毕竟一纸声明终究是包不住火的——言实不符而最终“啪啪”打脸,丢掉的不仅是艺人及其团队的颜面,更是在透支公众对明星们的信任,甚至触犯了道德与法律的底线,终逃不掉舆论的唾弃与法律的制裁。“捡了芝麻丢了西瓜”,最后只沦为掩耳盗铃般的笑柄。
就艺人们通过委托律师发表律师函以及律师声明来维护自身权利一事来看,受到委托的律师应该谨慎使用律师声明或律师函,遵守法律与道德的底线,尊重客观事实,体现法律人的严谨和缜密,展现执业律师应有的法律素养与专业水平。要不然,严格的网友可不会轻易买账。
同时明星及其工作团队在发表各类声明时要尊重对方的名誉权等权利,若构成侵权行为,受害的相对方可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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